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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险监督管理实践中,偿付能力监督管理的实际内容远小于偿付能力额度监督管理 所谓偿付能力监督管理,是指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实行的监督和管理 它包括偿付能力评估和偿付能力不足两个处理环节 偿付能力监督管理的内容是与费率监督管理、产品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相关的
偿付能力额度等于保险人的认可资产与全部负债之间的差额。 偿付能力与是指保险公司偿付其到期债务的能力 从保险监督管理的角度看,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一般分为保险公司的实际偿付能力和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 偿付能力大小以偿付能力额度表示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 《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及监督管理指标管理规定》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督管理指标管理规定》
许多国家都制定保险偿付能力监督管理指标 按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对指标超过正常范围的个数达到4个以上的公司,保监会将要求公司进行解释 在我国,原《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督管理指标管理规定》对指标个数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按照原《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督管理指标管理规定》,中国保监会可通过预警指标体系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状态和变化趋势进行监测
重点监督保险公司合法运营情况 主要监督管理保险公司的市场行为 重点监督管理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 既监督管理市场行为,也监督管理偿付能力,但以对偿付能力监督管理为主
完善的信息技术系统 完整准确的数据收集系统 合适的偿付能力边际 资产负债的适当评估以及风险预警体系
既监督管理市场行为,也监督管理偿付能力,但以对市场行为监督管理为主 主要监督管理保险公司的市场行为 既监督管理市场行为,也监督管理偿付能力,但以对偿付能力监督管理为主 重点监督管理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
偿付能力预警和偿付能力不足 偿付能力评估和偿付能力充足 偿付能力评估和偿付能力不足 偿付能力预警和偿付能力充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