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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述期限内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 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 但可以扣减欠交的保险费。 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 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 合同效力恢复。 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保险人可以用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保险费。
投保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或者分期支付保险费 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 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 合同效力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 保险人对人寿保险的保险费,不得用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
《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 《保险公司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
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 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 合同效力中止。 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 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 合同效力中止。 合同效力中止后, 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 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 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仍然无权解除合同。
中止的保险合同,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并由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其效力可以恢复 中止后绝不能恢复 保险合同中止期间发生效力 中止即终止
投保人向保险人提出投保要求时 投保人向保险人提出投保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时 投保人向保险人提出投保要求,经保险检验保险标的后 投保人向保险人提出投保要求,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时
复效申请的时间不得超过复效期限 受益人符合复效条件 投保人必须一次交清复效保费 复效的申请必须得到保险人的同意
投保人超过规定的期限 60 日未支付当期保费的,合同效力中止 投保人超过规定的期限 60 日未支付当期保费的,保险人可按照合同约定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投保人因逾期未付保费,致使合同效力中止的,在投保人补交保费后,合同效力可恢复 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一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