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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价证券基准计算价值的80% 有价证券基准计算价值的90% 会员在期货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中的实有货币资金的3倍 会员在期货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中的实有货币资金的4倍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中国期货业协会规定 期货交易所与其会员、客户协商确定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与期货交易所协商确定
调整标的证券标准或范围 暂停整个市场的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交易 调整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 调整可冲抵保证金有价证券的折算率
调整标的证券标准或范围 调整可冲抵保证金有价证券的折算率 调整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 调整维持担保金比例
有价证券基准计算价值的75% 有价证券基准计算价值的80% 会员在期货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中的实有货币资金的3倍 会员在期货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中的实有货币资金的4倍
经期货交易所认定的标准仓单 可流通的国债 可流通票据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有价证券
有价证券基准计算价值的75% 有价证券基准计算价值的80% 会员在期货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中的实有货币资金的3倍 会员在期货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中的实有货币资金的4倍
可流通的国债 仓单 经期货交易所认定的标准仓单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有价证券
向会员收取保证金的标准和形式 专用结算账户中会员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 当会员结算准备金余额低于期货交易所规定最低余额时的处置方法 有价证券冲抵保证金的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