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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立即通知药品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 应当立即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在生产企业召回前可以继续销售或者使用该药品 应当按照召回计划的要求及时传达、反馈药品召回信息
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药品质量保证体系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系统,收集、记录药品的质量问题与药品不良反应信息,并按规定及时向药品监督部门报告 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药品召回制度,收集药品安全的相关信息 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对可能具有安全隐患的药品进行调查、评估,召回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开展调查时,药品生产企业应当予以协助 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和保存完整的购销记录,保证销售药品的可溯源性
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应当协助药品生产企业履行召回义务,按照召回计划的要求及时传达、反馈药品召回信息,控制和收回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 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发现其经营、使用的药品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或者使用该药品 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和保存完整的购销记录,保证销售药品的可溯源性 药品生产企业负责将召回的药品销毁 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发现其经营、使用的药品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通知药品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并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药品生产企业决定召回后,应在规定时间内通知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停止销售和使用该药品 药品经营企业应当协助药品生产企业履行召回该药品义务 药品使用单位应向上级行政部门报告,等待停止使用该药品的通知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该药品安全隐患开展调查时,该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回避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采用有效途径向社会公布该药品信息和召回情况
药品召回是指药品生产企业,包括进口药品的境外制药厂商,按照规定程序收回已上市销售的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已经确认为假药劣药的,采取召回程序 安全隐患是指由于研发、生产等原因可能使药品具有的危及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不合理危险 主动召回是指药品生产企业对收集的信息进行分析,对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进行调査评估,发现药品存在安全隐患的,由该药品生产企业决定召回 责令召回是指药品监管部门经过调查评估,认为存在安全隐患,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召回药品而未主动召回的,责成药品生产企业召回药品
药品生产企业决定召回后,应在规定时间内通知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停止销售和使用该药品 药品经营企业应当协助药品生产企业履行召回该药品义务 药品使用单位应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等待停止使用该药品的通知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采用有效途径向社会公布该药品信息和召回的情况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该药品安全隐患开展调查时,该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回避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收到的该药品的召回调查评估报告和召回计划报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该国内药品生产企业是召回主体 召回该药品的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药品召回监督管理 该药品生产企业启动该药品召回后,应当在1日内将调查评估报告和召回计划提交给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药品经营企业应当协助药品生产企业履行召回该药品的义务 药品生产企业决定召回后,应在规定时间内通知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停止销售和使用该药品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采用有效途径向社会公布该药品信息和召回情况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该药品安全隐患开展调查时,该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回避
药品生产企业对收集的信息进行分析,对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进行调查评估,决定是否予以召回 药品生产企业在启动药品召回后,应当将调查评估报告和召回计划提交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药品生产企业在实施召回的过程中,应定期向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进展情况 药品生产企业对召回药品可自行处理或销毁,但应当有详细的记录
药品生产企业对收集的信息进行分析,对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进行调查评估,决定是否予以召回 药品生产企业在启动药品召回后,应当将调查评估报告和召回计划提交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药品生产企业在实施召回的过程中,应定期向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进展情况 药品生产企业对召回药品可自行处理或销毁,但应当有详细的记录 药品生产企业在召回完成后,应当对召回效果进行评价,向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药品召回总结报告
药品生产企业决定召回后,应在规定时间内通知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停止销售和使用该药品 药品经营企业应当协助药品生产企业履行召回该药品义务 药品使用单位应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等待停止使用该药品的通知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采用有效途径向社会公布该药品信息和召回情况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该药品安全隐患开展调查时,该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回避
药品生产企业决定召回后,应在规定时间内通知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停止销售和使用该药品 药品经营企业应当协助药品生产企业履行召回该药品义务 药品使用单位应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等待停止使用该药品的通知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采用有效途径向社会公布该药品信息和召回情况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该药品安全隐患开展调查时,该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回避
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发现其经营,使用的药品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或者使用该药品 SFDA和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药品召回信息公开制度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该药品安全隐患开展调查时,该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应当回避 药品生产企业决定召回后,应在规定时间内通知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停止销售和使用该药品 药品生产企业在召回完成后,应当向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药品召回总结报告
药品生产企业决定召回后,应在规定时间内通知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停止销售和使用该药品 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应当协助药品生产企业履行召回该药品义务 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应对可能具有安全隐患的药品进行调查、评估 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应当立即停止销售或者使用该药品,通知药品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
药品生产企业对收集的信息进行分析,对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进行调查评估,决定是否予以召回 药品生产企业在启动药品召回后,应当将调查评估报告和召回计划提交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药品生产企业在实施召回的过程中,应定期向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进展情况 药品生产企业对召回药品可自行处理或销毁,但应当有详细的记录 药品生产企业在召回完成后,应当对召回效果进行评价,向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药品召回总结报告
药品召回分为主动召回和责令召回两种形式 SFDA主管全国药品召回管理工作 药品召回,适用于药品制剂,不适用于原料药 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应当协助药品生产企业履行召回义务
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发现其经营、使用的药品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或者使用该药品 SFDA和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药品召回信息公开制度 药品生产企业在召回完成后,应当向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药品召回总结报告 药品生产企业决定召回后,应在规定时间内通知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停止销售和使用该药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