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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日常用量以内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7日常用量以内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单张处方最大用量以内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3日常用量以内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15日常用量以内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盐酸哌替啶处方为1次用量,药品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为癌痛,慢性中、重度非癌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注射剂处方不得超过1次用量 3日常用量,连续使用不得超过6天 4日常用量,连续使用不得超过7天 2日常用量,连续使用不得超过6天
执业医师应当使用专用处方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 对不符合条例规定的,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拒绝发药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专用处方的格式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单张处方的最大用量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
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根据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对确需使用麻醉药品或者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应当满足其合理用药需求 执业医师应当使用专用处方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单张处方的最大用量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 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签署姓名,并予以登记;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拒绝发药 医疗机构配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制剂,可以对外销售 医疗机构、戒毒机构以开展戒毒治疗为目的,可以使用美沙酮或者国家确定的其他用于戒毒治疗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医疗诊断书和本人身份证明 麻醉药品证明 第一类精神药品证明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证明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证明
医疗诊断书和本人身份证明 麻醉药品证明 第一类精神药品证明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证明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证明
医疗诊断书和本人身份证明 麻醉药品证明 第1类精神药品证明 麻醉药品和第1类精神药品证明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证明
3天常用量 5天常用量 单张处方最大用量以内 7天常用量 10天常用量
可以在本省内的任何医疗机构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可以为自己开具该种处方 对确需使用麻醉药品或者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应当满足其合理用药需求 执业医师应当使用专用处方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单张处方的最大用量应当为4日用量 如违反规定开具处方,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医疗诊断书和本人身份证明 麻醉药品证明 精神药品证明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证明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证明(分隔符)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 对不符合条例规定的,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拒绝发药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专用处方的格式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单张处方的最大用量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定 执业医师应当使用专用处方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因治疗疾病需要,个人凭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书、本人身份证明,可以携带单张处方最大用量以内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擅自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暂停其执业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按照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要求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由其所在医疗机构取消其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 执业医师未按照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要求使用第二类精神药品或者未使用专用处方开具第二类精神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携带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证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放的携带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证明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 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书、本人身份证明 麻醉药品专用卡
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 对不符合条例规定的,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拒绝发药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专用处方的格式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单张处方的最大用量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定 执业医师应当使用专用处方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海关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具有麻醉药品和第1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根据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对确需使用麻醉药品或者第1类精神药品的患者,应当满足其合理用药需求 执业医师应当使用专用处方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单张处方的最大用量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 对麻醉药品和第1类精神药品处方,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签署姓名,并予以登记;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拒绝发药 医疗机构配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制剂,可以对外销售 医疗机构、戒毒机构以开展戒毒治疗为目的,可以使用美沙酮或者国家确定的其他用于戒毒治疗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甲具有医师处方权,可以为自己开具麻醉药品 不管甲是否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都不能为自己开具麻醉药品 甲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资格之后,才可以为自己开具麻醉药品 因疾病治疗需要,凭医疗诊断书,甲可以为自己开具麻醉药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