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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专职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人员 有获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 有获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助理医师 有保证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储存的设施 有保证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储存的管理制度
药品经营企业不得经营 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药品批发企业经营 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药品批发企业经营 应当具有保证供应责任区域内医疗机构所需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能力,并具有保证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经营的管理制度 应当具有保证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经营的管理制度
医疗诊断书和本人身份证明 麻醉药品证明 第一类精神药品证明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证明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证明
医疗诊断书和本人身份证明 麻醉药品证明 第一类精神药品证明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证明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证明
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 有执业药师审核,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有与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相关的诊疗科目 具有经过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培训的,专职从事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 有保证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储存的设施和管理制度
有专职的麻醉药品管理人员 有专职的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人员 有获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 有保证麻醉药品安全储存的设施和管理制度 有保证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储存的设施和管理制度
医疗诊断书和本人身份证明 麻醉药品证明 第一类精神药品证明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证明 携带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证明
医疗诊断书和本人身份证明 麻醉药品证明 精神药品证明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证明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证明(分隔符)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医疗诊断书和本人身份证明 麻醉药品证明 第1类精神药品证明 麻醉药品和第1类精神药品证明 携带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证明
有与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相关的诊疗科目 具有经过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培训的、专职从事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 有获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 有保证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储存的设施和管理制度
医疗诊断书和本人身份证明 麻醉药品证明 第一类精神药品证明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证明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证明
医疗诊断书和本人身份证明 麻醉药品证明 第一类精神药品证明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证明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证明
国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行定点生产制度 有药品生产许可证是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定点生产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之一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定点生产企业可以没有保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安全生产的管理制度 定点生产企业生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应当依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取得药品批准文号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需求总量,确定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生产企业的数量和布局,并根据年度需求总量对数量和布局进行调整,公布
有专职从事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 有24小时供应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能力 有完备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信息报送网络 有获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 有保证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储存的设施和管理制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海关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应当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放的携带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证明,海关凭携带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证明放行 应当持有国家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放的携带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证明,海关凭携带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证明放行 应当持有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放的携带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证明,海关凭携带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证明放行 应当持有省级以上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发放的携带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证明,海关凭携带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证明放行 应当持有省级以上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发放的携带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证明,海关凭携带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证明放行
有专职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人员 有获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 有保证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储存的设施 有保证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储存的管理制度 有获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调配资格的执业药师
药品经营企业不得经营 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药品批发企业经营 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药品批发企业经营 应当具有保证供应责任区域内医疗机构所需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能力,并具有保证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经营的管理制度 应当具有保证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经营的管理制度
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签署姓名,并予以登记 麻醉药品处方至少保存3年,精神药品处方至少保存1年。 医务人员为了医疗需要携带少量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出入境的,应当持有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放的携带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证明 麻醉药品目录中的罂粟壳只能用于中药饮片和中成药的生产以及医疗配方使用 医疗机构抢救病人急需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而本医疗机构无法提供时,可以从其他医疗机构或者定点批发企业紧急借用;抢救工作结束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