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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第60条规定,可以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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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应定期安排女职工进行健康检查  公司不能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作业  若女职工怀孕6个月以上,公司不得安排夜班劳动  若女职工在哺乳婴儿期间,公司不得安排夜班劳动  
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作业  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3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对于怀孕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  对于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夜班劳动  对于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夜班劳动  
高处作业  低温作业  冷水作业  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对怀孕6个月以上的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二级体力劳动和怀孕期间禁忌劳动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  禁止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作业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低温、冷水作业  必须定期为女职工进行健康检查  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从事第3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有毒有害的工作  不得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从事夜班工作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4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  女职工生育不得少于90天的产假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二级体力劳动的劳动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二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止从事的劳动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对怀孕6个月以上的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要求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作业  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等条件下作业  女职工在生育期间放假九十天  要求怀孕七个月的女职工夜班劳动。  
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作业  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3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对于怀孕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  对于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夜班劳动  对于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夜班劳动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劳动强度的劳动  不得安排延长女职工工作时间  不得对怀孕7个月的女职工安排夜班活动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孕妇禁忌从事的劳动  
延长工作时间劳动  低温作业  冷水作业  高处作业  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夜班劳动和延长工作时间  低温、冷水作业  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有毒有害作业  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低温、冷水作业  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从事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和冷水作业  对怀孕6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不得安排在哺乳期的女职工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低温,冷水作业  不得安排怀孕七个月女职工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有毒有害作业  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安排怀孕七个月的女职工值夜班  安排女职工80天的产假  安排女职工经期从事低温作用  安排怀孕女职工改变工作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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