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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应定期安排女职工进行健康检查 公司不能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作业 若女职工怀孕6个月以上,公司不得安排夜班劳动 若女职工在哺乳婴儿期间,公司不得安排夜班劳动
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作业 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3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对于怀孕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 对于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夜班劳动 对于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夜班劳动
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 政府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未成年工是指年满4周岁未满16周岁的劳动者。 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该公司安排17周岁员工李某从事矿山井下的劳动 该公司安排16周岁员工王某从事第二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后勤保障工作 该公司安排女职工金某生育期间休两个月的产假 该公司安排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胡某夜班劳动
同工同酬 建立建全对女职工“五期”保护制度 禁止加夜班 定期进行身体检查,加强妇幼保健工作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有毒有害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可因其不胜任工作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工资 女职工怀孕以后,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夜班劳动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可因其不胜任工作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工资 女职工怀孕以后,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夜班劳动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己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作业 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3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对于怀孕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 对于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夜班劳动 对于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夜班劳动
未成年工 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 经期女职工 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 怀孕5个月以上的女职工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劳动强度的劳动 不得安排延长女职工工作时间 不得对怀孕7个月的女职工安排夜班活动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孕妇禁忌从事的劳动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二级体力劳动强攻的劳动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不得安排女职工的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二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
根据妇女生理特点组织劳动就业,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 用人单位应当对女职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有毒有害作业 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低温、冷水作业 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从事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和冷水作业 对怀孕6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不得安排在哺乳期的女职工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对妇女劳动就业方面的保护 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对女职工实行“四期”保护 合理安排女职工的工种和工作 对女职工待遇的保护
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低温,冷水作业 不得安排怀孕七个月女职工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有毒有害作业 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安排怀孕七个月的女职工值夜班 安排女职工80天的产假 安排女职工经期从事低温作用 安排怀孕女职工改变工作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