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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证券公司被撤销、关闭和破产或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强制性监管措施 时,()有权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债权人予以偿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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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被撤销、被关闭时,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债权人予以偿付  证券公司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接管、托管经营等强制性监管措施时,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债权人予以偿付  为处置证券公司风险需要动用保护基金的,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公司的风险情况制订风险处置方案  保护基金公司制订保护基金使用方案,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由保护基金公司办理发放基金的具体事宜  
责令限期整改  监管谈话  出具警示函  撤销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责令限期整改  监管谈话  出具警示函  撤销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责令停业整顿  撤销经营证券业务许可  撤销  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  
责令限期整改  监管谈话  出具警示函  责令期货公司终止与该证券公司的介绍业务关系  
责令限期整改  撤销其介绍业务资格  监管谈话  出具警告函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取得中间介绍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证券公司违反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要求的,依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者予以行政处罚  取得中间介绍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接受期货公司委托,协助办理开户手续的,应当对投资者开户资料和身份真实性等进行审查  期货公司违反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要求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监管措施,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中国期货业协会应对其进行处分  《关于建立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条例由中国证监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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