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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应当将税务登记证件正本收存完好,不能在其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办公场所公开悬挂 纳税人办理开立银行账户和领购发票事项时必须提供税务登记证件 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在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繳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于续
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地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
营业执照 有关机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 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法定代表人和董事会成员的名单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自开立账户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其全部账号 非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无论何种情况,都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或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成为法定纳税义务人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对纳税人填报的税务登记表、提供的证件和资料,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之日起30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由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对纳税人填报的税务登记表、提供的证件和资料不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可不予答复
营业执照 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银行账号证明 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身份证
营业执照 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银行账号证明 居民身份证
纳税人心在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 30日内,向税务机关提出办理税务登记的书面申请,提交“申请税务登记报告书”,并附送有关资料 税务机关在纳税人提交登记资料完备的情况下。根据纳税人的经济类型发放《税务登记表》,纳税人填写完毕后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填报的《税务登记表》及提供的证件和资料,应自收到之日起30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代理开业税务登记申报 代理填报《税务登记表》及附表
2009 年 2 月 15 日 2009 年 1 月 25 日 2009 年 2 月 25 日 2009 年 3 月 15 日
营业执照 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银行账号证明 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身份证
纳税人应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后,持有关证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 税务机关对税务登记证件实行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 纳税人应当将税务登记证件正本在其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办公场所公开悬挂,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工商登记变更表 工商营业执照 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 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 原始凭证
2009 年 2 月 15 日 2009 年 1 月 25 日 2009 年 2 月 25 日 2009 年 3 月 15 日
2010年3月25日 2010年4月1日 2010年4月15日 2010年5月15日
按期办理税务登记,并按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 按规定设置账簿,并正确使用、保管有关凭证 按期办理纳税申报 按期缴纳或解缴税款
营业执照 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银行账号证明 居民身份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