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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身份识别 反洗钱侦查 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 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
应当确保第三方已经采取符合反洗钱法要求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 第三方不必采取符合反洗钱法要求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 金融机构不必为第三方未采取符合反洗钱法规定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承担责任。 金融机构应最终承担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责任
银行为自然人客户办理人民币单笔5万元以上或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现金存款业务,应当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 金融机构应当在大额交易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电子方式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在向金融机构进行反洗钱调查中,如发现可疑交易活动,需要调查核实的,可以向金融机构进行调查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采取切实可行措施保护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
将反洗钱监管范围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扩大到证券、期货、保险等行业的金融机构 统一了本外币反洗钱监管体制,结束了本外币反洗钱监管和资金监测分离的状况 规范了反洗钱检查和调查的程序 对金融机构建立和实施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 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履行报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等反洗钱义务进行更为清楚和适当的表述
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反洗钱职责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只能用于反洗钱行政调查 金融机构通过第三方识别客户身份的,因第三方未采取符合《反洗钱法》要求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的,由该金融机构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责任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调查可疑交易活动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且须出示合法证件和调查通知书,否则,金融机构有权拒绝 对客户要求将调查所涉及的帐户资金转往境外的,经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临时冻结措施
按照操作规定不需保存 专门保管 保存至反洗钱调查工作结束 永久保留
应当确保第三方已经采取符合反洗钱法要求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 第三方不必采取符合反洗钱法要求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 金融机构不必为第三方未采取符合反洗钱法规定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承担责任 金融机构应最终承担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责任
保险业金融机构在配合开展反洗钱调查过程中,应在合理的范围内提供必要的人员、技术和设备支持,不得拒绝或者阻碍反洗钱调查 保险业金融机构对调查的可疑交易主体、可疑交易账号开户资料和交易明细等信息,应积极配合收集,如实提供相资料,不得拒绝提供或故意提供虚假材料 保险业金融机构对依法配合反洗钱调查过程中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负有反洗钱有反洗钱监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履行反洗钱职责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 可用于反洗钱行政调查和反洗钱刑事诉讼
《反洗钱法》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2006)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2006)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2007) 《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调查实施细则(试行)》(银发[2007]158号文发布)
专门对反洗钱调查程序和调查措施进行了详细的规范 对反洗钱调查的客体——可疑交易活动予以明确 将“能够满足反洗钱调查需要”作为金融机构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重要标准之一 要求金融机构对按照本办法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的所有可疑交易报告涉及的交易,应当进行分析、识别,有合理理由认为该交易或者客户与洗钱、__主义活动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有关的,应当同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并配合中国人民银行的反洗钱行政调查工作 规定了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省一级分支机构有权进行反洗钱调查,并可采取询问、查阅、复制、封存和临时冻结等措施
《反洗钱法》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2006)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反洗钱法》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2006)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健全反洗钱内控制度 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保存10年以上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执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反洗钱预防、监控制度的要求,开展反洗钱培训和宣传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