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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受损财产得到妥善保护 保护现场不被迫坏 全面保留证据 客观反映财产受损程度
对清理出的受损财产进行分类清点 与保险当事人密切配合 准确判定保险责任 为公正、合理的理算作准备
保险公估机构负责人 保险公司负责人 出险单位代表 主办勘查人
"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是中国保监会对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的认定,具有执业证明的效力 "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只是中国保监会对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的认定,并不具有执业证明的效力 保险公估机构应当向本机构的保险公估业务人员发放"保险公估从业人员执业证书" 保险公估机构向持有"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本公司从业人员发放执业证书前,应当到当地保险中介行业自律组织办理该持有人执业证书的登记注册
保险公估从业人员不得借助行政力量 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向客户给予利益承诺 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负面评价保险中介机构 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利用一切可利用的关系
执业证书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所属保险公估机构应当及时向当地保险中介行业自律组织办理登记变更手续 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原则上只能取得一家保险公估机构发放的执业证书 "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只是中国保监会对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的认定,并不具有执业证明的效力 已经取得"保险营销员展业证书","保险代理从业人员执业证书","保险经纪从业人员执业证书"的人员,可以领取"保险公估从业人员执业证书"
"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只是中国保监会对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的认定,并不具有执业证明的效力 执业证书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所属保险公估机构应当及时向当地保险中介行业自律组织办理登记变更手续 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原则上只能取得一家保险公估机构发放的执业证书 已经取得"保险营销员展业证书"、"保险代理从业人员执业证书"、"保险经纪从业人员执业证书"的人员,可以领取"保险公估从业人员执业证书"
委托人 出险地法院 保险监管机构 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和出险单位代表
委托人 保险人 保险公司 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和出险单位代表
《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聘书》 《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保险公估人员从业证书》 《保险公估从业人员执业证书》
保险公估从业人员不得借助行政力量或其他非正当手段进行执业活动 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可以借助行政力量进行执业活动 保险公估从业人员不得向客户给予或承诺给予不正当的经济利益 保险公估从业人员不得诋毁、贬低或负面评价保险中介机构和保险公司及其从业人员
保证受损财产得到妥善保护 查勘受损项目,清点数量 向保险人提出索赔 核实受损数量,按照受损程度分档
保证受损财产得到妥善保护 如实出具相关证明 向保险人提出索赔 客观反映财产受损程度
保险公估从业人员不得借助行政力量或其他非正当手段进行执业活动 保险公估从业人员不得向客户给予或承诺给予不正当的经济利益 保险公估从业人员不得向客户说明如何得知该客户的名称(姓名)、联系方式等信息 保险公估从业人员不得诋毁、贬低或负面评价保险中介机构和保险公司及其从业人员
“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只是中国保监会对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的认定,并不具有执业证明的效力 执业证书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所属保险公估机构应当及时向当地保险中介行业自律组织办理登记变更手续 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原则上只能取得一家保险公估机构发放的执业证书 已经取得“保险营销员展业证书”、“保险代理从业人员执业证书”、“保险经纪从业人员执业证书”的人员,可以领取“保险公估从业人员执业证书’’
保证受损财产得到妥善保护 如实出具相关证明 向保险人提出索赔 客观反映财产受损程度
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保险公估从业人员执业证书 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保险公估人员从业证书 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聘书 《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保险公估从业人员执业证书
“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是中国保监会对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的认定,具有执业证明的效力 “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只是中国保监会对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的认定,并不具有执业证明的效力 保险公估机构应当向本机构的保险公估业务人员发放“保险公估从业人员执业证书” 保险公估机构向持有“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本公司从业人员发放执业证书前,应当到当地保险中介行业自律组织办理该持有人执业证书的登记注册
保险公估从业人员不得借助行政力量或其他非正当手段进行执业活动 保险公估从业人员不得向客户给予或承诺给予不正当的经济利益 保险公估从业人员不得向客户说明如何得知该客户的名称(姓名)、联系方式等信息 保险公估从业人员不得诋毁、贬低或负面评价保险中介机构和保险公司及其从业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