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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修改提案权属于全国人大、国务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基本法修改议案,须经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全国人大代表2/3多数、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全体议员2/2多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同意 基本法的修改权属于全国人大 基本法的任何修改均不得同我国对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针政策相抵触
作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的公务人员 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籍公务人员 特别行政区成立前在部门任职的公务人员 原香港公务人员中持有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英籍公务人员 从香港特别行政区以外聘请的其他外籍公务人员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香港出生的中国公民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挟持有效旅游证件进入香港、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7年以上并以香港为永久居住地的非中国籍的人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前或以后B项中所列居民在香港所生的未满22周岁的子女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7年以上的中国公民
《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务人员任期法》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备案获得通过后,《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务人员任期法》才能生效 香港特别行政区并无制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务人员任期法》的权力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征询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和行政长官后,如认为《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务人员任期法》不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关于中央管理的事务及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的条款,可将《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务人员任期法》发回,但不做修改 《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务人员任期法》若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回,立即失效,而且除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另有规定外,无溯及力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
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人员由中央人民政府派出 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人员除须遵守全国性法律外,还应当遵守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 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人员依法接受国家检察机关的监督 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人员享有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和豁免 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人员依据本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不受香港特别行政区管辖
《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务人员任期法》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获得通过后,《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务人员任期法》才能生效 香港特别行政区并无制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务人员任期法》的权力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征询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和行政长官后,如认为《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务人员任期法》不符合《香港基本法》关于中央管理的事务及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的条款,可将《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务人员任期法》发回,但不做修改 《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务人员任期法》若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回,立即失效,而且除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另有规定外,无溯及力
《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务人员任期法》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备案获得通过后,《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务人员任期法》才能生效 香港特别行政区并无制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务人员任期法》的权力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征询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和行政长官后,如认为《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务人员任期法》不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关于中央管理的事务及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的条款,可将《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发回,但不作修改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若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回,立即失效,而且除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另有规定外,无溯及力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修改提案权属于全国人大、国务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基本法修改议案,须经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全国人大代表2/3多数、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全体议员2/3多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同意 基本法的修改权属于全国人大 基本法的任何修改均不得同我国对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针政策相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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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公务人员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会议成员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 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法官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修改提案权属于全国人大、国务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基本法修改议案,须经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全国人大代表2/3多数、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全体议员2/3多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同意 基本法的修改权属于全国人大 基本法的任何修改均不得同我国对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针政策相抵触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公务人员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会议成员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 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