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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扣缴义务人领取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凭证,只限于本人使用,不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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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工商登记后,15日内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  自办理扣缴税款登记后,10日内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  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5日内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  扣缴义务人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  
纳税人  代扣代缴税款义务人  代收代缴税款义务人  扣缴义务人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的罚款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  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  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  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  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  
代扣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  代扣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  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税种、税目,应纳税项目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项目  适用税率或者单位税额、计税依据、扣除项目及标准  应纳税额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额  税款所属期限、延期缴纳税款、欠税、滞纳金  
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  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  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扣缴义务人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  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5日内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  自办理扣缴税款登记后,10日内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  办理工商登记后,15日内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自其领取工商执照之日起30日内设置账簿  扣缴义务人应自税法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按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户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自其领取工商执照之日起15日内设置账簿  扣缴义务人应自税法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按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户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  代扣代缴税款义务人,  代收代缴税款义务人,  扣缴义务人  
检查纳税人的账簿、 记账凭证、 报表和有关资料, 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 代收代缴税款账簿、 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  到纳税人的生产、 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 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 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  询问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 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 局长批准, 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 查询从事生产、 经营的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  
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  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  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  经批准可以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的罚款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  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  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  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  
税法规定的扣缴义务人必须依法履行代扣、 代收税款义务  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 代收税款义务时, 纳税人不得拒绝  扣缴义务人代扣、 代收税款, 只限于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 并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征收标准执行  对法律、 行政法规没有规定负有代扣、 代收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在适当情况下税务机关可以要求其履行代扣、 代收税款义务。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的罚款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3倍以下的罚款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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