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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行政机关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同意,作出决定的期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中请人 行政机关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同意,作出决定的限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行政机关应当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行政机关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无特殊情况,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行政机关20日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 依法应当先经下级机关审查后报上级机关决定的许可,下级机关应当自其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
除可以当场作出决定的外,乙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乙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26条的规定,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乙行政机关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45日 如果延长行政许可期限,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公民甲 乙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除可以当场作出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 如果是申请药品生产许可证,应当按照《药品管理实施条例》规定的30日内作出决定 如果延长行政许可期限,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赖某
收到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15日内 收到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 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15日内 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
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行政机关做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 行政许可采取统-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行政机关应该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采取统一办理或联合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45日;45日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并将理由告知申请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经下级机关审查后,需要报上级机关审核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自其受理行政许可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之内
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行政机关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作出决定的期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中请人 行政机关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作出决定的限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 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自其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2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计算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行政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45日;45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 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自其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该公安分局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该公安分局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必须经该市公安局负责人批准才可以延长10日 该公安分局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该公安分局负责人批准才可以延长 10日 该公安分局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不能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许可证件 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的,办理的期限不得超过45日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所需要的时间不计算在法定期限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