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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协议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拍卖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国家垄断行为 有一定使用期限 出让是无偿 使用权可分别设立 使用权人享有的权利范围是有限制
不改变土地用途且符合规划的,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采取协议出让手续 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改变土地用途 《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法律、法规、规章、地方政府规定没有明确应当收回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的,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办理协议出让手续 未经批准,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人缴纳全部土地出让金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方可办理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期间,抵押人将其权利转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 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期间,抵押人将其权利再次抵押的,应当告知对方当事人该物已经抵押的情况 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期间,抵押人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处分 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期间,抵押人将其权利再次抵押的,如果未通知抵押权人的,处分行为无效 抵押权人将其权利再次抵押的,所担保的债权额可以超过土地使用权价值的余额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是一种国家垄断行为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有一定使用期限的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是有偿的 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可分别设立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是一种国家垄断行为 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后,使用权人享有无限制的权利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是有偿的 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 商业、娱乐、综合用地的最高出让年限为50年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期间,出租人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 通过转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出租 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出租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的主体是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土地无偿使用制度;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土地无偿使用制度;出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士地最高管理者;国有建设用地保证金 土地最高管理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 土地所有权人;国有建设用地保证金 土地所有权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偿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无偿 上一级土地主管部门;有偿 上一级土地主管部门;无偿
出租人有依法收回出租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 对于已出租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人没有对租赁标的物进行维护的必要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后,出租人可以终止履行出让合同 承租人违反租赁合同,导致租赁标的物受到损失的,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按照租赁合同的规定,承租人有合法使用出租的土地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权利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赠与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换 房屋使用权转移 房屋所有权继承
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都是无偿的 有些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需要支付一定的补偿、安置等费用,具有一定的有偿性 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一般没有期限的限制 交易受到严格限制
土地使用权的协议出让指政府作为土地所有者(出让方)与选定的受让方磋商用地条件及价款.达成协议并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偿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拍卖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 招标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 挂牌出让方式不仅具有招标、拍卖的公开、公平、公正的特点,而且具有招标、拍卖不具备的优势,是招标、拍卖方式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重要补充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赠与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换 房屋使用权转移 房屋所有权继承
国有土地租赁批准文件中的土地使用权人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中的土地使用权人 原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承租人
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有权是依国家行政行为而获得的权利 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范围不受限制 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一般都有明确的使用期限 城镇范围内的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缴纳土地使用税 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处置受法律限制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划拨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租赁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授权经营
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租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抵押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延长动工开发期限 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 由政府安排临时使用 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置换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