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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质性加工”是指产品加工后,在进出口税则中四位数税号一级的税则归类已经有了 改变,或者加工增值部分所占新产品总值的比例已超过()及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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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经加工后,在海关进出口税则中的税号(四位数一级的税则号列)已有了改变  货物经重新筛选并重新包装  货物经加工后,增值部分占新产品总值的比例已经达到30%  货物经加工后,增值部分占新产品总值的比例已经达到30%以上  
货物经加工后,在海关进出口税则中的税号(四位数一级的税则号列)已有了改变  货物经重新筛选并重新包装  货物经加工后,增值部分占新产品总值的比例已经达到30%  货物经加工后,增值部分占新产品总值的比例已经达到30%以上  
货物经过加工后,在海关进出口税则的税号四位数一级的税则号列已经有了改变  货物经过加工后,增值部分占新产品总值的比例已经达到30%及以上的  经重新包装整理后的货物  经重新筛选并重新包装的货物  
货物经过加工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的四位数税号一级的税则归类已经有了改变  货物经过加工后,增值部分占新产品总值的比例已经达到30%及以上的  经重新包装整理后的货物  经过重新筛选并重新包装的货物  
加工后进出口货物税则4位数税号一级的税则归类发生改变  加工后进出口货物税则6位数税号一级的税则归类发生改变  加工增值部分占新产品总值的比例超过30%及以上的  加工增值部分占原产品总值的比例超过30%及以上的  
在该国的船只上卸下的海洋捕捞物,以及由该国船只在海上取得的其他产品;  在该国收集的只适用于作再加工制造的废碎料和废旧物品;  经过几个国家加工、制造的进口货物,以最后一个对货物进行经济上可以视为实质性加工的国家  “实质性加工”是指产品加工后,在进出口税则中四位数税号一级的税则归类已经有了改变,并且加工增值部分所占新产品总值的比例已超过30%及以上的。  
货物经过加工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的四位数税号一级的税则归类已经有了改变  经重新包装和整理后的货物  货物经过加工后,增值部分占新产品总值的比例已经达到30%及以上的  经过重新筛选并重新包装的货物  
货物经加工后,在海关进出口税则中的税号(四位数一级的税则号列)已有了改变  货物经重新筛选并重新包装  货物经加工后,增值部分占新产品总值的比例已经达到20%  货物经加工后,增值部分占新产品总值的比例已经达到30%以上  
完全在一个国家内生产或制造  产品加工后,在进出口税则中四位数税号一级的税则归类已经有了改变  加工增值部分所占新产品总值的比例已超过30%及以上的  加工增值部分所占新产品总值的比例已超过20%及以上的  
货物经过加工后,在海关进出口税则的税号四位数—级的税则号列已经有了改变  货物经过加工后,增值部分占新产品总值的比例已经达到30%及以上的  经重新包装整理后的货物  经重新筛选并重新包装的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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