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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住宅的业主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按照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8%交存 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 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 出售公有住房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 出售公有住房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售房款的2%
商品住宅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人住宅专项 维修资金专户 已售公有住房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人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人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或者交由售房单位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在收到售房款之日起20日内,将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人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未按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 业主分户账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20%的,应当及时续交,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方案由业主大会决定
住宅小区的非住宅应该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 业主大会成立前,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当地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代管 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后,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后的账目管理单位,由业主大会决定
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 出售的公有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 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已售公有住房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未按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 业主分户账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应当及时续交 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在收到售房款之日起15日内,将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商品住宅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未按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 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将房屋交付未按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买受人的 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未按规定分摊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的 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未按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未将房屋交付购买人的 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未按规定审批维修资金的
出售公有住房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5% 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的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情况确定并公布 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2% 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首期交存额30% 首期交存额40 首期交存额35 首期交存额45%
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价值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并适时调整 出售的公有住房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标准为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出售的公有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3%
将房屋交付买受人 不将房屋交付买受人 将房屋售予买受人 签署房屋销售合同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 开发建设单位 业主大会 前期物业服务企业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保修期满前的维修、更新、改造的资金 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 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出售的公有住房,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后的账目管理单位,由业主大会决定
商品住宅的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管理企业交存 业主应当在办理住宅权属登记手续前,将首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代收代管单位 业主首次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标准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4%~7% 业主首次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仅由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代收代管
商品住宅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已售公有住房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或者交由售房单位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在收到售房款之日起30日内,将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未按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 业主分户账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20%的,应当及时续交
交至代收代管单位 交至建设单位 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交至业主大会
商品住宅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已售公有住房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或者交由售房单位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在收到售房款之日起30日内,将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未按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 业主分户账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20%的,应当及时续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