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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进农产品及应税服务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包括以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 农产品指的是初级农业产品 投入产出法是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方法之一
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 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 用于集体福利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 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上注明的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购进农产品, 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 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中支付运输费用, 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 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原材料”科目的入账金额为100000元 “原材料”科目的入账金额为87000元 增值税计入农产品成本,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增值税进项税额为13000元
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取得农产品销售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的,以收购发票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128.85 184.07 184.95 325.47
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收购免税农产品可抵扣的增值税额 用于集体福利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 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的进项税额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耗用率×扣除率/(1+扣除率)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销售农产品数量/(1-损耗率)×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13%/(1+13%)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耗用农产品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13%/(1+13%)
26000元 34000元 29060元 18182元
《农产品核定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汇总表)》、《投入产出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表 《成本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 《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申请表》、《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或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备案表》
一般情况下销项税额的计算方法为销售额乘以适用的增值税税率确定 一般情况下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可以从相应的增值税额中抵扣 企业购进的产品用于职工福利的,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不予转出 一般情况下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现行规定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因自然灾害导致企业购进的货物发生毁损,应将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予以转出
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 购进用于集体福利货物的进项税额 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 购进农产品的进项税额
2017年7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自2018年5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 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取得批发零售环节纳税人销售免税农产品开具的免税发票,可以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