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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商业银行认可的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 经商业银行认可的具有较强代为清偿能力的、无重大债权债务纠纷的金融机构 经商业银行认可的具有较强代为清偿能力的、无重大债权债务纠纷的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法人 经商业银行认可的具有较强代为清偿能力的、无重大债权债务纠纷的自然人
具备法人资格的外资企业 某商业银行 个人合伙企业 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
如企业法人直接经营管理的财产不能清偿债务,商业银行可要求法院裁定执行该企业法人下属分支机构的财产 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的,商业银行可要求法院裁定执行企业法人的财产 如企业法人直接经营管理的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可执行该企业法人其它分支机构的财产 如企业法人直接经营管理的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不可执行该企业法人其它分支机构的财产
次级定期债务不得与其他债权相抵消 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可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开发行 次级债务是指由银行发行的,固定期限不低于五年,索偿权排在存款和其他负债之前的商业银行长期债务 由次级债务所形成的商业银行附属资本不得超过商业银行核心资本的 50%
商业银行是以盈利为主要经营目标的企业法人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共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 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具有法人资格,在总行授权的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
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3年发布的《关于将次级定期债务计入附属资本的通知》,次级债务是指由银行发行的,固定期限不低于5年(包括5年),除非银行倒闭或清算不用于弥补银行日常经营损失,且该项债务的索偿权排在存款和其他负债之后的商业银行长期债务 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可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发行次级定期债务作为附属资本 商业银行发行次级定期债务,须向中国银监会提出申请,提交可行性分析报告、招募说明书、协议文本等规定的资料 次级定期债务的募集方式为商业银行向目标债权人定向募集,目标债权人为企业法人
次级定期债务不得与其他债权相抵消 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可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开发行 次级债务是指由银行发行的,固定期限不低于五年,索偿权排在存款和其他负债之前的商业银行长期债务 由次级债务所形成的商业银行附属资本不得超过商业银行核心资本的50%
商业银行是以盈利为主要经营目标的企业法人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共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 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具有法人资格,在总行授权的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
Ⅱ.Ⅲ.Ⅳ Ⅰ.Ⅱ.Ⅲ.Ⅳ Ⅰ.Ⅱ.Ⅲ Ⅰ.Ⅲ.Ⅳ
具备法人资格的外资企业 某商业银行 个人合伙企业 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