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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税收征管合作中,情报交换的种类包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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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情报交换  自动情报交换  自发情报交换  同期税务检查  
税收转让定价  国际税收协定  国际税收抵免制度  税收情报交换  
税收情报交换  签订税收协定  防止居民和非居民避税  预约定价税制  
税收情报涉及的事项不得溯及税收协定生效并执行之前  情报交换中税种范围应仅限于税收协定规定的税种  情报交换中人的范围应仅限于税收协定缔约国一方或双方的居民  我国从缔约国主管当局获取的税收情报可以作为税收执法行为的依据  税收情报在诉讼程序中作为证据使用时,税务机关应根据法律规定,向法庭申请不在开庭时公开质证  
税收情报密级有秘密级、机密级和绝密级  税收情报一般应确定为机密级  我国境内金融机构将从2017年1月1日按照AEOI标准履行尽职调査程序,首次对外交换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的时间是2018年9月  税收征管互助是指一国应另一国请求,协助或代为行使税收管辖权,分为双边及多边征管互助  
税收饶让  税收情报交换  采取免税法避免重复征税  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行动计划(简称“BEPS”)  
妥善处理国家之间的双重征税问题,这也是国际税收协定的基本任务  实行平等负担的原则,取消税收差别待遇  互相交换税收情报,防止或减少国际避税和国际偷逃税  加强国际合作,取得更多的税收收入  
“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秘书处  “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专家咨询委员会  “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论坛  “一带一路”税收征管能力促进联盟  “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争议解决委员会  
自动交换  根据要求交换  自发交换  同时检查  
交换税收情报  加强国际税务合作  禁止资金、货物或劳务的流动  制定反避税法律  
为消除可能的国际重复课税,规范互不相同的各国税制,防止无效的国际税收竞争以及预防和制止潜在的国际逃(避)税,必须加强国际税收协调与合作  2019年4月20日,第一届“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论坛在浙江乌镇顺利闭幕。论坛参与方共同发布了《乌镇声明》以及《乌镇行动计划(2019-2021)》,将进一步推动“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更好地发挥税收促进世界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重要作用  税收仲裁是我国开展国际税收征管合作的方式之一  在国际税收多边合作方面,我国税务部门积极参与联合国和G20国际税收规则制定,全程深入参与BEPS所有行动计划  
妥善处理国家之间的双重征税问题,这也是国际税收协定的基本任务  实行平等负担的原则,取消税收差别待遇  互相交换税收情报,防止或减少国际避税和国际偷逃税  加强国际合作,取得更多的税收收入  
税收情报交换是进行国际反避税合作的主要内容  不转移纳税主体的避税,是国际避税的基本方法之一  转让定价税制的管辖对象是关联交易  确认关联交易是整个转让定价税制的核心内容  
情报交换的类型包括专项情报交换、自动情报交换、自发情报交换等  除缔约国双方另有规定外,情报交换人的范围应仅限于税收协定缔约国一方或双方的居民  绝密级情报保密期限一般为20年  FATCA其主要目的是追查全球范围内美国富人的逃避缴纳税款行为  
加强部门协作  加强社会协同  强化税收司法保障  强化国际税收合作  
税收管辖权的问题  加强国际税收合作,防止国际避税和逃税  税收情报交换  避免或消除国际重复征税的问题  避免税收歧视,实行税收无差别待遇  
专项情报交换  自动情报交换  自发情报交换  行业范围情报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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