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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郑州商品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和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所只对结算会员进行结算,期货公司会员对客户进行结算 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会员由结算会员和非结算会员组成 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应当向结算会员和非结算会员收取结算担保金 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直接对会员结算
会员结算准备金余额小于零,并未能在规定时限内补足的 因违规受到交易所强行平仓处罚的 客户、从事自营业务的交易会员的持仓量超出其限仓规定 客户双向开仓的
地震、水灾、火灾等不可抗力或者计算机系统故障等不可归责于期货交易所的原因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 会员出现结算、交割危机,对市场正在产生或者即将产生重大影响 出现《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经采取相应措施后仍未化解风险 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中规定的其他情形
向全面结算会员期货公司报告 通过全面结算会员期货公司向期货交易所报告 向期货交易所报告 责令客户直接向期货交易所报告
期货交易实行客户交易编码制度,会员和客户应当遵守一户一码制度,不得混码交易 会员或者客户持仓达到期货交易所规定的持仓报告标准的,会员或者客户应当向期货交易所报告 期货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状况制定并调整持仓报告标准 实行全员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对会员进行风险管理,会员对其受托的客户进行风险管理
中国期货业协会提议时 会员理事不足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人数的2/3时 1/3以上会员联名提议时 理事会认为必要时
地震,水灾,火灾等不可抗力或者计算机系统故障等不可归责于期货交易所的原因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 会员出现结算,交割危机,对市场正在产生或者即将产生重大影响 出现规定的情形经采取相应措施后仍未化解风险 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中规定的其他情形
期货交易所的结算制度可以分为全员结算制度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两类 实行全员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对会员结算,会员对其受托的客户结算 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期货交易所对结算会员结算,结算会员对非结算会员结算,非结算会员对其受托的客户结算 实行全员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会员按照中国证监会批准的业务范围开展相关业务;非期货公司会员不得从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规定的期货公司业务
通过全面结算会员期货公司向期货交易所报告 向期货交易所报告 向全面结算会员期货公司报告 责令客户直接向期货交易所报告
在我国郑州商品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和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所只对结算会员进行结算,期货公司会员对客户进行结算 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会员由结算会员和非结算会员组成 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应当向结算会员和非结算会员收取结算担保金 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直接对会员结算
80%以上(含本数) 50%以上(含本数) 60%以上(含本数) 90%以上(含本数)
会员理事不足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人数的2/3 1/3以上会员联名提议 理事会认为必要 会员理事不足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人数的4/5
全面结算会员期货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期货交易所的规定,建立对非结算会员的保证金管理制度 全面结算会员期货公司可以根据非结算会员的资信及市场情况调整保证金标准 全面结算会员期货公司应当按照期货交易所的规定,建立并执行对非结算会员的限仓制度 非结算会员客户的持仓达到期货交易所规定的持仓报告标准的,客户应当通过非结算会员向期货交易所报告
期货交易所向会员、期货公司向客户收取的保证金不得低于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期货交易所规定的标准 期货交易所向会员、期货公司向客户收取的保证金应当与自有资金分开,专户存放 期货交易所向会员收取的保证金,属于期货交易所所有 期货公司向客户收取的保证金,属于客户所有
会员理事不足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人数的2/3 1/3以上会员联名提议 理事会认为必要 以上都不是
会员理事不足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人数的2/3 1/3以上会员联名提议 理事会认为必要 会员理事不足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人数的4/5
客户应当及时向期货交易所报告 客户未报告的,非结算会员依法应当通过全面结算会员向期货交易所报告 客户未报告的,非结算会员依法应当向期货交易所报告 客户应当通过非结算会员向期货交易所报告
期货交易所向会员、期货公司向客户收取的保证金不得低于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期货交易所规定的标准 期货交易所向会员、期货公司向客户收取的保证金应当与自有资金分开,专户存放 期货交易所向会员收取的保证金,属于期货交易所所有 期货公司向客户收取的保证金,属于客户所有
会员结算准备金余额等于零 客户、从事自营业务的交易会员持仓量超出其限仓规定 因违规受到交易所强行平仓处罚的 根据交易所的紧急措施应予强行平仓的
非结算会员 结算会员 客户的代理人 中国期货业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