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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纳税额=土地增值额×30% 应纳税额=土地增值额×40%-扣除项目金额×5% 应纳税额=土地增值额×50%-扣除项目金额×15% 应纳税额=土地增值额×60%-扣除项目金额×35%
应纳税额=土地增值额x30% 应纳税额=土地增值额x40%-扣除项目x5% 应纳税额=土地增值额x50%-扣除项目x15% 应纳税额=土地增值额x35% 应纳税额=土地增值额x50%
应纳税额=土地增值额×30% 应纳税额=土地增值额×40%-扣除项目×5% 应纳税额=土地增值额×50%-扣除项目×15% 应纳税额=土地增值额×60%-扣除项目金额×35%
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新建房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 转让房地产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根据我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在计算土地增值额时可以从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中扣除的项目有( )。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应纳税额=土地增值额×30% 应纳税额=土地增值额×40%-扣除项目×5% 应纳税额=土地增值额×50%-扣除项目×15% 应纳税额=土地增值额×60%-扣除项目金额×35%
应纳税额=土地增值额×30% 应纳税额=土地增值额×40%-扣除项目×5% 应纳税额=土地增值额×50%-扣除项目×15% 应纳税额=土地增值额×35% 应纳税额=土地增值额×50%
应纳税额=土地增值额×30% 应纳税额=土地增值额×40%-扣除项目×5% 应纳税额=土地增值额×50%-扣除项目金额×15% 应纳税额=土地增值额×60%-扣除项目金额×35%
应纳税额=土地增值额x40%-扣除项目金额x5% 应纳税额=土地增值额x50%-扣除项目金额x15% 应纳税额=土地增值额x30% 应纳税额=土地增值额x60%-扣除项目金额x35%
应纳税额=土地增值额×30% 应纳税额=土地增值额×40%-扣除项目×5% 应纳税额=土地增值额×50%-扣除项目×15% 应纳税额=土地增值额×60%-扣除项目金额×35%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200%时,计算公式为: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50%-扣除项目金额×15%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时,计算公式为: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30%-扣除项目金额×1%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时,计算公式为: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60%-扣除项目金额×35%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时,计算公式为: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40%-扣除项目金额×5%
就其增值额超过20%部分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 就其全部增值额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 就其扣除项目金额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 就其取得的收入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
应纳税额=土地增值额×30% 应纳税额=土地增值额×40%-扣除项目金额×5% 应纳税额=土地增值额×50%-扣除项目金额×15% 应纳税额=土地增值额×60%-扣除项目金额×35%
应纳税额=每级距的土地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率 应纳税额=土地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率 应纳税额=每级距的土地增值额×速算扣除率-扣除项目金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额=土地增值额×速算扣除率-扣除项目金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额=土地增值额x40%-扣除项目金额x5% 应纳税额=土地增值额x50%-扣除项目金额x15% 应纳税额=土地增值额x30% 应纳税额=土地增值额x60%-扣除项目金额x35%
应纳税额=土地增值额×30% 应纳税额=土地增值额×40%-扣除项目×5% 应纳税额=土地增值额×50%-扣除项目金额×15% 应纳税额=土地增值额×60%-扣除项目金额×35%
应纳税额=土地增值额×30% 应纳税额=土地增值额×40%-扣除项目×5% 应纳税额=土地增值额×50%-扣除项目×15% 应纳税额=土地增值额×60%-扣除项目金额×35%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应纳税额为:土地增产额×3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100%的为:土地增值额×40%-扣除项目×5%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200%的为:土地增值额×50%-扣除项目×15%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以上的为:土地增值额×6%-扣除金额×35%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一律按土地增值额的75%征收
增值税及附加 消费税及附加 营业税及附加 土地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