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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纳税额=土地增值额×30% 应纳税额=土地增值额×40%-扣除项目金额×5% 应纳税额=土地增值额×50%-扣除项目金额×15% 应纳税额=土地增值额×60%-扣除项目金额×35%
应纳税额=实际支付的地价款x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 应纳税额=增值额x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x速算扣除系数 应纳税额=增值额x适用税率 应纳税额=实际支付的低价款x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x速算扣除系数
应纳税额=土地增值额x30% 应纳税额=土地增值额x40%-扣除项目x5% 应纳税额=土地增值额x50%-扣除项目x15% 应纳税额=土地增值额x35% 应纳税额=土地增值额x50%
应纳税额=土地增值额×30% 应纳税额=土地增值额×40%-扣除项目×5% 应纳税额=土地增值额×50%-扣除项目×15% 应纳税额=土地增值额×60%-扣除项目金额×35%
应纳税额=土地增值额×30% 应纳税额=土地增值额×40%-扣除项目×5% 应纳税额=土地增值额×50%-扣除项目×15% 应纳税额=土地增值额×35% 应纳税额=土地增值额×50%
应纳税额=土地增值额×30% 应纳税额=土地增值额×40%-扣除项目×5% 应纳税额=土地增值额×50%-扣除项目金额×15% 应纳税额=土地增值额×60%-扣除项目金额×35%
应纳税额=土地增值额x40%-扣除项目金额x5% 应纳税额=土地增值额x50%-扣除项目金额x15% 应纳税额=土地增值额x30% 应纳税额=土地增值额x60%-扣除项目金额x35%
应纳税额=土地增值额×30% 应纳税额=土地增值额×40%-扣除项目×5% 应纳税额=土地增值额×50%-扣除项目×15% 应纳税额=土地增值额×60%-扣除项目金额×35%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200%时,计算公式为: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50%-扣除项目金额×15%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时,计算公式为: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30%-扣除项目金额×1%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时,计算公式为: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60%-扣除项目金额×35%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时,计算公式为: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40%-扣除项目金额×5%
应纳税额=土地增值额×30% 应纳税额=土地增值额×40%-扣除项目金额×5% 应纳税额=土地增值额×50%-扣除项目金额×15% 应纳税额=土地增值额×60%-扣除项目金额×35%
应纳税额=每级距的土地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率 应纳税额=土地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率 应纳税额=每级距的土地增值额×速算扣除率-扣除项目金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额=土地增值额×速算扣除率-扣除项目金额×适用税率
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增值税额为征税对象 征税面有局限性 增值额的计算只能采用简便易行的扣除法、余额法 可按增值额乘以适用税率减去扣除项目金额乘以速算扣除系数的方法计算应纳税额 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应纳税额=土地增值额x40%-扣除项目金额x5% 应纳税额=土地增值额x50%-扣除项目金额x15% 应纳税额=土地增值额x30% 应纳税额=土地增值额x60%-扣除项目金额x35%
应纳税额=土地增值额×30% 应纳税额=土地增值额×40%-扣除项目×5% 应纳税额=土地增值额×50%-扣除项目金额×15% 应纳税额=土地增值额×60%-扣除项目金额×35%
应纳税额=土地增值额×30% 应纳税额=土地增值额×40%-扣除项目×5% 应纳税额=土地增值额×50%-扣除项目×15% 应纳税额=土地增值额×60%-扣除项目金额×35%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应纳税额为:土地增产额×3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100%的为:土地增值额×40%-扣除项目×5%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200%的为:土地增值额×50%-扣除项目×15%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以上的为:土地增值额×6%-扣除金额×35%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一律按土地增值额的75%征收
应纳税额=增值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额=实际支付的地价款×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 应纳税额=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 应纳税额=实际支付的低价款×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