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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参与人多笔应付、应收不作轧差处理 同一笔交易不拆分交收 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不作为共同对手方 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对国债买断式回购到期购回结算提供交收担保
T日日终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完成T-1日所有证券交易。有效认购的资金交收后,进行T+0预交收 国债买断式回购句初始结算交收日(T+1日)日终,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照现行业务规则在结算参与人现有结算备付金账户中完成资金交收 T+2日交收截止时点前,违约结算参与人补足违约金额的,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待处分证券从专用清偿证券账户划拨至其证券交收账户,并代为划拨至相应的证券账户 T+2日交收截止时点前,违约结算参与人仍未补足违约金额的,从T+3日起,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有权变卖待处分证券,以变卖所得弥补违约金额
两次结算包括初始结算和到期结算 买断式回购采用“一次成交、两次结算”的方式 初始结算由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作为共同对手方担保交收 到期结算由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组织融资方和融券方结算参与人采用轧差方式交收
一次成交,两次结算 两次结算包括初始结算和到期结算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作为共同对手方为结算提供交收担保 到期结算采用逐笔方式交收
一次成交,两次结算 两次结算包括初始结算和到期结算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作为共同对手方为结算提供交收担保 到期结算采用逐笔方式交收
一次成交两次结算 两次结算包括初始结算和到期结算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作为共同对手方为结算提供交收担保 到期结算采用逐笔方式交收
买断式回购结算包括初始结算和到期结算 初始结算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作为共同对手方担保交收 到期结算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作为共同对手方担保交收 到期结算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不作为共同对手方,不提供担保交收
到期结算采用逐笔方式交收 到期结算由证券公司登记结算 两次结算包括初始结算和到期结算 一次成交、两次结算
将按相关待交收处理规则确定待处分证券 对待处分证券及其权益依法拥有处置权 计收利息及交收违约金 不能提请证交所暂停该计算参与人的买断式回购交易资格
T日日终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完成T-1日所有证券交易、有效认购的资金交收后,进行T+0资金预交收 国债买断式回购初始结算交收日(T+1日)日终,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照现行业务规则在结算参与人现有结算备付金账户中完成资金交收 T+2日交收截止时点前,违约结算参与人补足违约金额的,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待处分证券从专用清偿证券账户划拨至其证券交收账户,并代为划拨至相应的证券账户 T+2日交收截止时点前,违约结算参与人仍未补足违约金额的,从T+3日起,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有权变卖待处分证券,以变卖所得弥补违约金额
到期结算采用逐笔方式交收 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作为共同对手方为到期结算提供交收担保 两次结算包括初始结算和到期结算 买断式回购采用“一次成交,两次结算”的方式
国债买断式回购初始结算实行融资方结算参与人与融券方结算参与人之间的货银对付制度 证券交易所买断式回购到期结算采用逐笔方式交收,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交收担保 结算参与人的资金和证券交收通过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的集中交收账户进行,不需要另外开立资金和证券交收账户 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在结算系统中分别设立资金和证券集中交收账户,用于完成与结算参与人的资金和证券的交收
比率由交易所按照买断式回购品种设定并公布 有调整,调整后的比率适用于调整日后的交易,已发生交易的履约金追溯调整 结算参与人应缴纳的履约金并人结算参与人当日清算净额在资金交收账户中交收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金融同业存款利率对履约金计付利息
到期结算采用逐笔方式交收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作为共同对手方为结算提供交收担保 两次结算包括初始结算和到期结算 一次成交,两次结算
T日日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T-1日所有证券交易,有效认购的资金交收后,进行T+0预交收 国债买断式回购初始结算交收日(T+1日)日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照现行业务规则在结算参与人现有结算备付金账户中完成资金交收 T+2日交收截止时点前,违约结算参与人补足违约金额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待处分证券从专用清偿证券账户划拨至其证券交收账户,并代为划拨至相应的证券账户 T+2日交收截止时点前,违约结算参与人仍未补足违约金额的,从T+3日起,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有权变卖待处分证券,以变卖所得弥补违约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