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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债买断式回购的交易主体仅限于在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以法人名义开立B账户的机构投资者 不是所有会员均可参与买断式回购 所有在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开立证券账户的投资者均可进行买断式回购交易 会员公司代理客户参与买断式回购交易不需承担其客户在债券和资金结算方面的交收责任
国债买断式回购的交易主体仅限于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以法人名义开立B字头证券账户的机构投资者 不是所有交易所会员均可参与买断式回购 所有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开立证券账户的投资者均可进行买断式回购交易 会员公司代理客户参与买断式回购交易不承担债券和资金结算交收责任
国债买断式回购的交易主体仅限于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以法人名义开立B字头证券账户的机构投资者 不是所有交易所会员均可参与买断式回购 所有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开立证券账户的投资者均可进行买断式回购交易 会员公司不承担代理客户参与买断式回购交易的资金结算风险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买断式回购交易中,是否引入保证金或保证券由交易双方协商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买断式回购交易中,保证金或保证券的金额由双方协商 银行间市场没有履约金到期归属判定规则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买断式回购交易中双方均需缴纳履约金
债券交易 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 A股交易 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
两次结算包括初始结算和到期结算 买断式回购采用“一次成交、两次结算”的方式 初始结算由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作为共同对手方担保交收 到期结算由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组织融资方和融券方结算参与人采用轧差方式交收
国债买断式回购的交易主体限于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以法人名义开立证券账户的机构投资者(B、D账户) 所有会员均可参与买断式回购 代理客户参与买断式回购交易由会员公司负责选择其客户,并承担其客户在资金结算方面的风险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应建立有关国债买断式回购业务的风险控制机制
一次成交,两次结算 两次结算包括初始结算和到期结算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作为共同对手方为结算提供交收担保 到期结算采用逐笔方式交收
一次成交,两次结算 两次结算包括初始结算和到期结算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作为共同对手方为结算提供交收担保 到期结算采用逐笔方式交收
一次成交两次结算 两次结算包括初始结算和到期结算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作为共同对手方为结算提供交收担保 到期结算采用逐笔方式交收
买断式回购按照资金账户进行申报 融券方申报“卖出” 交易主体限于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以法人名义开立账户的机构投资者 融资方和融券方在回购到期日闭市前都可以进行不履约申报
到期结算采用逐笔方式交收 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作为共同对手方为到期结算提供交收担保 两次结算包括初始结算和到期结算 买断式回购采用“一次成交,两次结算”的方式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中,债券面额1000元规定为1张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以人民币10000元标准券为1手 深圳证券交易所目前债券回购买卖申报数量单位为“张”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以100手或其整数倍申报
到期结算采用逐笔方式交收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作为共同对手方为结算提供交收担保 两次结算包括初始结算和到期结算 一次成交,两次结算
会员公司代理客户参与买断式回购交易不承担债券和资金结算交收责任 所有在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开立证券账户的投资者均可进行买断式回购交易 不是所有交易所会员均可参与买断式回购 国债买断式回购的交易主体仅限于在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以法人名义开立B字头证券账户的机构投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