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1日生效的《刑法修正案十一》中,新增妨碍安全驾驶罪,将干扰驾驶行为入刑,该规定不能适用《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前的犯罪行为 2015年10月31日《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从业禁止的规定,该规定不能适用于2015年10月31日之前的犯罪行为 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54条规定,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数额在1万元以上,属于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诉。此后,2018年1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修正后的《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恶意透支的追诉标准提到了5万元。甲于2015年实施了恶意透支行为,金额为3万元。甲应按照2018年的司法解释办理,不追究信用卡诈骗罪的刑事责任(假定该行为还未判决) 2016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在该《解释》中规定了贪污犯罪的数额标准,即3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甲于2014年一2017年期间连续贪污多次,2014年一2016年的贪污行为不能适用该司法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