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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 税务机关有权依法确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 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税务机关依照税法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按照国务院规定加收利息
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而补征税款的 税务机关依照规定对关联企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 纳税人未拒绝扣缴税款而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
税务机关依照规定进行特别纳税调整后,除了应当补征税款外,并按照国务院规定加收利息 应当对补征的税款,自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补缴税款之日止的期间,按日加收利息。加收的利息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利息,应当按照税款所属纳税年度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10个百分点计算 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附送了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可以只按规定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安排的,税务机关有权在该业务发生的纳税年度起5年内,进行纳税调整
计息期间自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补缴(预缴)税款入库之日止 利息率按照税款所属纳税年度12月31日实行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并按一年365天折算日利息率 企业按规定提供同期资料和其他相关资料的,或者是企业符合规定免于准备同期资料但根据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其他相关资料的,可以只按基准利率计算回收利息 按照规定加收的利息,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对特别纳税调整应补征的税款及利息,应在税务机关调整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入库
税款所属纳税年度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 缴纳补征税款当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 税款所属纳税年度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5百分点计算 缴纳补征税款当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5个百分点计算
税务机关依照规定进行特别纳税调整后,除了应当补征税款外,并按照国务院规定加收利息 应当对补征的税款,自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补缴税款之日止的期间,按日加收利息。加收的利息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利息,应当按照税款所属纳税年度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10个百分点计算 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附送了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可以只按规定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
税务机关依照规定进行特别纳税调整后,除了应当补征税款外,并按照国务院规定加收利息 应当对补征的税款,自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的次年7月1日起至补缴税款之日止的期间,按日加收利息。加收的利息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利息,应当按照税款所属纳税年度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5个百分点计算 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附送了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可以只按规定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
1 月 1 日 5 月 1 日 6 月 1 日 7 月 1 日
税务机关依照规定进行特别纳税调整后,除了应当补征税款外,并按照国务院规定加收利息 应当对补征的税款,自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补缴税款之日止的期间,按日加收利息。加收的利息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利息,应当按照税款所属纳税年度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10个百分点计算 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附送了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可以只按规定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安排的,税务机关有权在该业务发生的纳税年度起5年内,进行纳税调整
加收的利息,不得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加收利息率应按税款所属纳税年度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5个百分点计算 对应当补征的税款,自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补缴税款之日止的期间,按日加收利息 加收的利息,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