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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收到债务人支付利息 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 会计准则《收入》规定 预交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超过500万元的部分 国债利息收入 花卉种植 香料作物的种植
居民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为25% 非居民企业取得符合税法规定情形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 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 对补征企业所得税款加收的利息支出 航空企业空勤训练费 为建造固定资产发生的合理的利息支出
企业发生的广告费支出 对补征企业所得税款加收的利息支出 为购买原材料向银行贷款的利息支出 为建造房屋发生的利息支出
财政拨款 国债利息收入 债务重组收入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收入
接受关联方投资支付的超过标准的利息支出 对补征企业所得税款加收的利息支出 为购买原材料向银行贷款的利息支出 为建造固定资产发生的合理的利息支出
企业发生的广告费支出 对补征企业所得税款加收的利息支出 为购买原材料向银行贷款的利息支出 为建造房屋发生的利息支出
税务机关依照规定进行特别纳税调整后,除了应当补征税款外,并按照国务院规定加收利息 应当对补征的税款,自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补缴税款之日止的期间,按日加收利息。加收的利息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利息,应当按照税款所属纳税年度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10个百分点计算 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附送了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可以只按规定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
税务机关依照规定进行特别纳税调整后,除了应当补征税款外,并按照国务院规定加收利息 应当对补征的税款,自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的次年7月1日起至补缴税款之日止的期间,按日加收利息。加收的利息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利息,应当按照税款所属纳税年度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5个百分点计算 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附送了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可以只按规定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
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税率的30% 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税率的40% 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税率的50% 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税率的60%
税务机关依照规定进行特别纳税调整后,除了应当补征税款外,并按照国务院规定加收利息 应当对补征的税款,自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补缴税款之日止的期间,按日加收利息。加收的利息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利息,应当按照税款所属纳税年度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10个百分点计算 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附送了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可以只按规定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安排的,税务机关有权在该业务发生的纳税年度起5年内,进行纳税调整
符合条件的非盈利组织的收入 接受非货币性资产捐赠收入 汇兑收益 金融债券利息收入
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外商独资企业所得税法 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所得税法
投资方取得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属于股息、红利性质,按照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发行方和投资方均为居民企业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可以适用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规定 发行方和投资方均为居民企业的,发行方支付的永续债利息支出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企业发行符合规定条件的永续债,也可以按照债券利息适用企业所得税政策
投资方取得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属于股息、红利性质,按照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发行方和投资方均为居民企业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可以适用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规定 发行方和投资方均为居民企业的,发行方支付的永续债利息支出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企业发行符合规定条件的永续债,也可以按照债券利息适用企业所得税政策
加收的利息,不得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加收利息率应按税款所属纳税年度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5个百分点计算 对应当补征的税款,自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补缴税款之日止的期间,按日加收利息 加收的利息,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