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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单独土地和单独建筑物的价格鉴证,可以按建筑物耐用年限或土地使用权年限计算 对于土地与建筑物合一的价格鉴证对象,计算净收益时可以扣除建筑物折旧和土地取得费用摊销 对于土地与建筑物合一的价格鉴证对象,当建筑物耐用年限长于或等于土地使用权年限时,应根据土地使用权年限确定未来可获收益的年限 对于土地与建筑物合一的价格鉴证对象,当建筑物耐用年限短于土地使用权年限时,可将未来可获收益的年限设想为无限年,选用无限年的收益法计算公式 .对于土地与建筑物合一的价格鉴证对象,当建筑物耐用年限短于土地使用权年限时,可选用有限年的收益法计算公式
建筑物的建设期不计入耐用年限 建筑物耐用年限短于土地使用权年限时,应按建筑物耐用年限计算折旧 建筑物耐用年限长于土地使用权年限时,应按土地使用权年限计算折旧 建筑物出现于补办土地使用出让手续之前,其耐用年限早于土地使用权年限而结束时,应按建筑物耐用年限计算折旧 建筑物出现于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之前,其耐用年限晚于土地使用权年限而结束时,应按建筑物已使用年限加土地使用权剩余年限计算折旧"
土地使用权年限 建筑物耐用年限 土地使用权年限与建筑物耐用年限二者平均值 建筑物尚可使用年限
建筑物耐用年限短于土地使用权年限时,按土地使用权年限计算损耗 建筑物耐用年限长于土地使用权年限时,按其平均值计算损耗 建筑物出现于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之前,按建筑物已使用年限加土地使用权剩余年限计算损耗 建筑物耐用年限短于土地使用权年限时,按建筑物耐用年限计算损耗 土地使用权年限短于建筑物耐用年限时,按土地使用权年限计算损耗
建筑物耐用年限应从建筑物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 建筑物耐用年限短于土地使用权年限时,应按土地使用权年限计算折旧 建筑物耐用年限长于土地使用权年限时,应按建筑物耐用年限计算折旧 建筑物出现于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之前,其耐用年限早于土地使用权年限而结束时,应按建筑物耐用年限计算折旧 建筑物出现于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之前,其耐用年限晚于土地使用权年限而结束时,应按建筑物已使用年限加土地使用权剩余年限计算折旧
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 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 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市、县人民政府有优先购买权 转让后的土地使用年限为原出让合同规定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
对于单独土地和单独建筑物的价格鉴证,可以按建筑物耐用年限或土地使用权年限计算 对于土地与建筑物合一的价格鉴证对象,计算净收益时可以扣除建筑物折旧和土地取得费用摊销 对于土地与建筑物合一的价格鉴证对象,当建筑物耐用年限长于或等于土地使用权年限时,应根据土地使用权年限确定未来可获收益的年限 对于土地与建筑物合一的价格鉴证对象,当建筑物耐用年限短于土地使用权年限时,可将未来可获收益的年限设想为无限年,选用无限年的收益法计算公式 对于土地与建筑物合一的价格鉴证对象,当建筑物耐用年限短于土地使用权年限时,可选用有限年的收益法计算公式
土地使用权转让都发生在土地一级市场 通过转让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其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的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 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市、县人民政府有优先购买权 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有3种方式,即出售、交换、赠与
土地使用权年限50年 土地使用权年限 土地使用权年限10年 土地使用权年限40年
建筑物耐用年限 建筑物使用年限 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到建筑物耐用年限之间的年限 土地使用权年限
建筑物耐用年限短于土地使用权年限时,按土地使用权年限计算损牦 建筑物耐用年限长于土地使用权年限时,按其平均值计算损耗 建筑物出现于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之前,按建筑物已使用年限加土地使用权剩余年限计算损耗 建筑物耐用年限短于土地使用权年限时,按建筑物耐用年限计算损耗 土地使用权年限短于建筑物耐用年限时,按土地使用权年限计算损耗
建筑物耐用年限 建筑物使用年限 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到建筑物耐用年限之间的年限 土地使用权年限
土地使用权合同规定的年限 法定最高年限 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的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在签订转让合同时协商制定
土地使用权转让都发生在土地一级市场 通过转让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其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的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 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市、县人民政府有优先购买权 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有三种方式,即出售、交换、赠与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加上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
土地使用权年限 50 年 土地使用权年限 10 年 土地使用权年限 土地使用权年限 40 年
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 土地凭借权出让年限 土地所有权出让年限 年限可以超过国务院规定的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 年限不得超过国务院规定的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
筑物耐用年限短于土地使用权年限时,按土地使用权年限计算损耗 建筑物耐用年限长于土地使用权年限时,按其平均值计算损耗 建筑物出现于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之前,按建筑物已使用年限加土地使用权剩余年限计算损耗 建筑物耐用年限短于土地使用权年限时,按建筑物耐用年限计算损耗 土地使用权年限短于建筑物耐用年限时,按土地使用权年限计算损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