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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9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90日的除外 申请人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30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60日
申请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 60 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60 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 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 60 日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 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60 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 60 日的除外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60 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 60 日的除外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 30 日的除外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3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 30 日的除外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10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属于行政复议终局裁决行为所提出的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的,可以在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必须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复议申请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复议申请应当在7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当事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 30 日内提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机关受到行政复议申请后, 应当在 5 日内进行审查, 对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 决定不予受理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 10 日内提出书面答复 行政复议机关必须自受理之日起 60 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9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90日的除外 申请人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30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6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