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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住宅的业主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按照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8%交存 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 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 出售公有住房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 出售公有住房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售房款的2%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前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所有 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出售的公有住房,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后的账目管理单位,由业主大会决定
业主大会确定的比例 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 各自专项维修资金专有账户余额的比例 所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
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 出售的公有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 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所交存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 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 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出售公有住房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5% 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的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情况确定并公布 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2% 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当地房改成本价 当地房改标准价 当地商品房市场价 当地商品房政府指导价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保修期满前的维修、更新、改造的资金 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 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出售的公有住房,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后的账目管理单位,由业主大会决定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非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保修期满前的维修,更新,改造的资金 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 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出售的公有住房,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由有关业主按照各自所交存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 由有关业主与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 由有关业主与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由有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价值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并适时调整 出售的公有住房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标准为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出售的公有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3% 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