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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献 行政诉讼被告无合法理由不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调查收集相应证据 原告在行政诉讼中提出了其在行政解决程序中没有提出的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被告可以补充证据 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去被告的举证责任
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 第一审庭审结束前 第二审之前 生效判决作出之前
被告不得自行向证人收集证据 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收集证据 人民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补充证据 被告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 第一次庭审结束前 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 生效判决作出前
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 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 收到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之日10日内 收到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之日起15日内
行政诉讼中,被告承担败诉意义上的举证责任,而原告就某些特定事项负责举证 虽然对被告在诉讼期间收集证据有限制,但是如果被告委托律师作为代理人则律师可以自由取证 举证责任制度要求行政机关“先取证,后裁决”,不得在行政诉讼期间自行收集证据,因此所有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期间收集的证据,都不得作为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承担举证责任的被告拒不举证的,可能导致其败诉的后果
向人民法院起诉时符合法定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原告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 行政赔偿诉讼中,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证据材料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时,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 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证据材料
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 第一审庭审结束前 第二审之前 生效判决作出之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