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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固体废物的种类 放射性固体废物的数量 放射性固体废物的活度 废旧放射源原始档案 交纳贮存、处置的费用
废旧密封源 废旧非密封源 废旧放射源 废旧射线装置
产生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单位,可将其产生的放射性固体废物直接送交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单位处置 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单位处置放射性固体废物需要产生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单位承担处置费用 产生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单位,将其产生的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单位处置前,必要的话要进行处理 产生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单位,将其产生的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单位处置前进行处理的,可不必承担处置费用
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设施设计服役期届满 处置的放射性固体废物已达到该设施的设计容量 所在地区的地质构造或者水文地质等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处置设施不适宜继续处置放射性固体废物 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单位办理许可证变更 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单位发现安全隐患或者周围环境中放射性核素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
10名、3名 10名、5名 20名、5名 20名、10名
将放射性固体废物输入我国境内或经我国境内转移 在内河水域和海洋上处置放射性固体废物 将放射固体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和处置 未经许可或者不按照许可的有关规定从事贮存和处置放射性固体废物的活动
禁止将放射性固体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和处置 专门从事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单位,须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许可证 产生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单位,对其按规定送交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单位处置的放射性固体废物承担处置费用 产生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直接将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理单位处置
核设施营运单位 核技术利用单位 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单位 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单位
危险废物贮存场所 危险废物处置场所 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单位 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单位
取得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许可证 具有法人资格 有能保证贮存设施安全运行的组织机构和3名以上放射性废物管理、辐射防护、环境监测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至少有1名注册核安全工程师 有符合规定的放射性固体废物接收、贮存设施和场所,以及放射性检测、辐射防护与环境监测设备 有健全的管理制度以及符合核安全监督管理要求的质量保证体系
不能回收利用 不能返回原生产单位或者出口方 不能自行处理 不能回收利用并不能返回原生产单位或出口方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国务院核工业行业主管部门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