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可能感兴趣的试题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不服的,可以选择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减免税决定不服的,可以选择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赔偿决定不服的,可以选择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停止出口退税权决定不服的,可以选择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不予抵扣税款的行为不服的,应当先按照税务机关确定应补缴的税款和滞纳金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和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后,方可向有关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 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方式有保证、抵押和质押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应当对保证人的资格、资信进行审查,对不具备法律规定资格,或者没有能力保证的,有权拒绝 纳税人对于税务机关作出的不予颁布税务登记证、发售发票的行为不服,应当提出行政复议,对于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申请人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已经受理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纳税人不服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必须书面形式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不服,必须先经过行政复议,然后再提起诉讼 在诉讼期间可以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可以进行调解
确认征税范围 代开发票 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 加收滞纳金
纳税人对于税务机关作出的征收税款行为不服的, 纳税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的, 应当先缴纳罚款和加处罚款, 再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期间, 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的, 行政复议中止 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 表述不清楚的, 行政复议机构可以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 15 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
加收滞纳金 税收保全措施 处以税款50%的罚款 强制执行措施
停止出口退税权 不予抵扣税款 不予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不予核准延期申报
行政许可行为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确认征税范围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行为
对扣缴义务人作出的扣缴税款行为不服的,应向主管该扣缴义务人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 对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或地方税务局申请复议 对税务机关的派出机构以自己名义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对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作出的代征税款行为不服的,向委托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
对扣缴义务人作出的扣缴税款行为不服的,应向主管该扣缴义务人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 对税务机关的派出机构以自己名义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对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或地方税务局申请复议 对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作出的代征税款行为不服的,向委托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
加收滞纳金 发票管理行为 停止出口退税权 代开发票
该纳税人应当当面递交行政复议申请 该纳税人可以在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税务行政复议申请 该纳税人应当先缴纳罚款,再申请行政复议 对于稽查局的决定,该纳税人申请行政复议是向法院起诉的前置程序
确认征税对象 对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不服的 对税务机关不予颁发税务登记证的行为不服的 对税务机关不予抵扣税款的行为不服的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作出的书面通知银行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的行为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作出的罚款决定的行为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作出的不予审批减免税的行为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作出的停止出口退税权决定的行为
行政许可行为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确认征税范围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行为
对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不服 对税务机关作出的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行为不服 对税务机关加收滞纳金的行为不服 对税务机关作出的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不服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行为不服,不可以不经行政复议,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被申请复议的税务行政行为是否具备合法性和适当性,不属于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是否受理申请时应当审查的事项 若上级税务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的,可以督促其受理 对征税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所提供的担保得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行政复议申请人可以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必须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审理
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 税务机关征收税款 加收滞纳金 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征收的单位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行为
对税务机关确认征税对象的行为不服的 对税务机关加收滞纳金的行为不服的 对税务机关不予颁发税务登记证的行为不服的 对税务机关的罚款行为不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