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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至2006年4月10日 乙公司有权在2006年8月2日前请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丙公司无需承担保证责任,理由是保证期间已过 丙公司无需承担保证责任,理由是乙公司未通知丙公司甲公司破产的事实
可以行使出卖人取回权、取回货物 可以行使别除权,以该批货物优先受偿 无权取回货物,但可要求甲公司为其债权担保 无权取回货物,但可在甲公司破产程序中申报债权
如甲公司滥用股东权利损害乙公司利益,乙公司可以直接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赔偿 银行可以要求乙公司、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银行只能向甲公司请求赔偿 银行可以向丁公司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
2014 年 6 月 1 日 2014 年 12 月 1 日 2014 年 7 月 1 日 2015 年 1 月 1 日
甲的债权于2015年11月到期,但甲一直没有主张债权,A公司破产后,甲可以要求B、C承担连带责任 乙的债权于2018年5月到期,A公司破产后,可以要求A.C承担连带责任 A公司分立前,与丙达成协议,丙的债权由B来清偿,A公司破产后,丙可以要求C承担连带责任 丁的债权于2018年3月到期,在A公司分立时,接到通知后不能要求A公司清偿债务
0和150万元 0和200万元 50万元和100万元 50万元和200万元
向法院起诉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请求法院撤销甲公司将设备无偿转让给丙公司的行为 向法院申请宣告甲公司破产 向法院起诉要求丙公司承担侵害甲公司债权的赔偿责任
乙银行在未向保证人丙公司求偿的情况下,以其对甲公司的全部债权申报 丙公司在乙银行已申报全部债权的情况下,以其对甲公司的将来求偿权申报 丁公司以其对甲公司未到期的货款请求权申报 戊公司以其对甲公司诉讼未决的债权申报
乙银行可以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 乙银行可以向丙公司主张权利,但应当在破产程序终结后一年内提出 乙银行申报债权后在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部分,丙公司不承担民事责任 如果乙银行未申报债权,丙公司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0和150万元 0和200万元 50万元和100万元 50万元和200万元
乙银行在未向保证人丙公司求偿的情况下,以其对甲公司的全部债权申报 丙公司在乙银行已申报全部债权的情况下,以其对甲公司的将来求偿权申报 丁公司以其对甲公司未到期的货款请求权申报 戊公司以其对甲公司诉讼未决的债权申报
0和150万元 0和200万元 50万元和100万元 50万元和2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