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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 企业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 行业标准 炮制规范 饮片生产企业操作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 《中药志》 《植物志》 《中药大辞典》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2003年考试真题)
毒性中药系指毒性剧烈、治疗量与中毒量相近、使用不当会致人中毒或死亡的一类中药 毒性中药的收购、经营,由各级医药管理部门指定的药品经营单位负责 收购、经营、加工、使用毒性中药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保管、验收等制度 毒性中药的包装容器上必须印有毒药标志 凡加工炮制毒性中药,必须按照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的规定进行
毒性中药系指毒性剧烈、治疗量与中毒量相近、使用不当会致人中毒或死亡的一类中药 毒性中药的包装容器上必须印有毒药标志 收购、经营、加工、使用毒性中药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保管、验收等制度 毒性中药的收购、经营,由各级医药管理部门指定的药品经营单位负责 凡加工炮制毒性中药,必须按照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的规定进行
按《药典》和《炮制规范》加工炮制毒性中药 毒性药品处方只能开制剂,不得超过2日极量 实行"五专"管理 处方保存2年备查 未注明"生用"的毒性中药,应当付炮制品
收购,经营,加工,使用毒性中药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保管,验收,领发,核对等制度 凡加工炮制毒性中药,可按各地炮制加工企业的操作规程进行,但毒性成分含量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规定 毒性中药收购,经营,由各级医药管理部门指定的药品经营单位负责 医疗单位供应和调配毒性中药,凭医师签名的正式处方。每次处方剂量不得超过2日极量 制备含毒性中药的制剂,必须严格执行制剂工艺操作规程,在本单位检验人员的监督下准确投料,并建立完整的制剂记录,保存5年备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 《中药志》 《植物志》 《中药大辞典》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
处方一次有效并保存2年备查 未注明"生用"的毒性中药,应当付炮制品 开具毒性中药处方时,应有病历记录 加工炮制毒性中药必须按照《中国药典》或《炮制规范》进行 应专人,专柜,专账管理
毒性中药系指毒性剧烈、治疗量与中毒量相近、使用不当会致人中毒或死亡的一类中药 毒性中药的包装容器上必须印有毒药标志 收购、经营、加工、使用毒性中药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的保管、验收等制度 毒性中药的收购、经营,由各级医药管理部门指定的药品经营单位负责 凡加工炮制毒性中药,必须按照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进行
毒性中药材经依法炮制后,已不具有毒性的饮片,按普通饮片销售 配方用毒性药品由社会定点药店、医疗单位负责经营和配方 毒性药品严禁与其他药品混杂,应划定仓位,专柜加锁并由专人保管 凡加工炮制毒性中药,必须按照《中国药典》或卫生行政部门制订的《炮制规范》的规定执行 科研、教学单位及群众自配处方需毒性中药需有关部门的批准或介绍信
收购,经营,加工,使用毒性中药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保管,验收,领发,核对等制度 凡加工炮制毒性中药,可按各地炮制加工企业的操作规程进行,但毒性成分含量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规定 毒性中药收购,经营,由各级医药管理部门指定的药品经营单位负责 医疗单位供应和调配毒性中药,凭医师签名的正式处方。每次处方剂量不得超过2日极量 制备含毒性中药的制剂,必须严格执行制剂工艺操作规程,在本单位检验人员的监督下准确投料,并建立完整的制剂记录,保存5年备查
毒性中药的管理品种,由卫生部会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规定 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毒性中药的收购、经营和配方业务 毒性中药的包装容器上必须印有毒药标志 凡加工炮制毒性中药,必须按照《中国药典》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的规定进行 制备含毒性中药的制剂,必须建立完整的制剂记录,保存3年备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 《中药志》 《中药大辞典》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 《中药志》 《植物志》 《中药大辞典》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 中药志 中药大辞典 植物志 炮制规范
凡加工炮制毒性中药,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和《中药饮片炮制规范》;每次配料,必须经两人以上复核无误并详细记录每次生产所用原料和成品数 经手人要签字备案,所用容器和工具要处理干净,以防污染其他药品 生产毒性药品必须严格执行生产工艺操作规程,在本单位药品检验人员的监督下准确投料,并建立完整的生产记录,保存3年备查,标示量要准确无误 毒性药品的包装容器上必须印有毒药标志,标示量要准确无误,严防与其他药品混杂 毒性药品配方用药由国有药店、医疗单位负责,凭盖有医生所在医疗单位的正式处方,不超过2日极量
开具毒性中药处方时,应有病历记录 处方一次有效并保存2年备查 未注明"生用"的毒性中药,应当付炮制品 加工炮制毒性中药必须按照《中国药典》或《炮制规范》进行 应专人、专柜、专账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