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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务人员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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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诊断书和本人身份证明  麻醉药品证明  精神药品证明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证明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证明(分隔符)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戒毒医疗机构开展戒毒治疗时,可在医务人员指导下使用具有戒毒适应证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  医疗机构对过期、损坏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进行销毁时,应当向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在药监部门监督下进行销毁,并对销毁情况进行登记  医疗机构应当配备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熟悉的临床专业技术人员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储存保管、调配使用及管理工作,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  医疗机构应当对定期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进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专业知识的教育和培训  医疗机构购买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可以由本院医生在本机构内外临床使用  
执业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资格后,方可在本医疗机构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种处方  医务人员应当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的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根据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对确需使用麻醉药品或者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应当满足其合法用药需求  
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的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对麻醉  使用专用处方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签署姓名,并予以登记  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进行专册登记,加强管理  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并取得药品购用印鉴卡  
医疗机构对过期,损坏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进行销毁时,应当向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在药监部门监督下进行销毁,并对销毁情况进行登记  医疗机构应当配备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熟悉的临床专业技术人员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储存保管,调配使用及管理工作,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  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戒毒医疗机构开展戒毒治疗时,可在医务人员指导下使用具有戒毒适应证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  医疗机构购买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可以在本机构内外临床使用  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进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专业知识的教育和培训  
医疗诊断书和本人身份证明  麻醉药品证明  第一类精神药品证明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证明  携带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证明  
麻醉药品注射剂型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或者由医务人员出诊至患者家中使用  医疗机构应当为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和精神药品的患者建立随诊或者复诊制度,并将随诊或者复诊情况记入病历  医疗机构应当为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  为院外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精神药品患者开具的处方不得在急诊药房配药  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使用专用处方  
处方权的医务人员  主管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  执业医师,并经考核能正确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  医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经考核能正确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  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者  
医疗诊断书和本人身份证明  麻醉药品证明  第1类精神药品证明  麻醉药品和第1类精神药品证明  携带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证明  
为院外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精神药品患者开具的处方可以在急诊药房配药  麻醉药品注射剂型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或者由医务人员出诊至患者家中使用  应当为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  应当为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和精神药品的患者建立随诊或者复诊制度  应将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和精神药品的患者随诊或者复诊情况记入病历  
麻醉药品注射剂型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不得由医务人员出诊带出  为院外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精神药品患者开具的处方不得在急诊药房配药  患者再次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应当要求患者将原批号的空安瓿或者用过的贴剂交回,并记录收回的空安瓿或者废贴数量  医疗机构内各病区、手术室等调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时应收回空安瓿,核对批号和数量,并作记录  收回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空安瓿、废贴由专人负责计数、监督销毁,并作记录  
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戒毒医疗机构开展戒毒治疗时,可在医务人员指导下使用具有戒毒适应证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  医疗机构对过期、损坏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进行销毁时,应当向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在药监部门监督下进行销毁,并对销毁情况进行登记  医疗机构应当配备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熟悉的临床专业技术人员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储存保管、调配使用及管理工作,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  医疗机构购买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可以在本机构内外临床使用  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进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专业知识的教育和培训  
从事生产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  从事运输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  管理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  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买卖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  
医疗诊断书和本人身份证明  麻醉药品证明  第一类精神药品证明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证明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证明  
医疗诊断书和本人身份证明  麻醉药品证明  第一类精神药品证明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证明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证明  
麻醉药品注射剂型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不得由医务人员出诊带出  为院外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精神药品患者开具的处方不得在急诊药房配药  患者再次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应当要求患者将原批号的空安瓿或者用过的贴剂交回,并记录收回的空安瓿或者废贴数量  医疗机构内各病区、手术室等调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时应收回空安瓿,核对批号和数量,并作记录  收回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空安瓿、废贴由专人负责计数、监督销毁,并作记录  
应当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放的携带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证明,海关凭携带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证明放行  应当持有国家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放的携带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证明,海关凭携带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证明放行  应当持有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放的携带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证明,海关凭携带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证明放行  应当持有省级以上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发放的携带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证明,海关凭携带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证明放行  应当持有省级以上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发放的携带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证明,海关凭携带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证明放行  
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签署姓名,并予以登记  麻醉药品处方至少保存3年,精神药品处方至少保存1年。  医务人员为了医疗需要携带少量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出入境的,应当持有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放的携带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证明  麻醉药品目录中的罂粟壳只能用于中药饮片和中成药的生产以及医疗配方使用  医疗机构抢救病人急需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而本医疗机构无法提供时,可以从其他医疗机构或者定点批发企业紧急借用;抢救工作结束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