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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CP600规定,开证行应在不超过()收到单据次日起的日内审核单据,以决定接受或拒绝单据,并通知交单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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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CP600删除了UCP500中关于可撤销信用证的内容  明确兑付是对单据及票据的一种买入行为,是对受益人的融资  规定开证行、保兑行、指定行在收到单据后的处理时间最多为收单翌日起第5个工作日  明确银行拒付后,如果开证行收到申请人放弃不符点的通知,则可以释放单据  
议付是指对票据及单证的买入行为,是对受益人的融资  开证行、保兑行、指定行处理单据的期限为在收到单据后翌日起7个工作日,避免了 UCP500中关于“合理期限”所引起的争议  开证行拒付后,如果收到申请人放弃不符点的通知,则可以释放单据  第二受益人可以直接交单给开证行,这样节省了交易环节,提高单证转让的效率  
在合理的时间内提出不符点,即在开证行收到单据次日起算的5个工作日之内向单据的提示者提出不符点   用任何方式将不符点通知提示者   不符点必须一次性提出   不符点可依据合同提出  
直接规定信用证是不可撤销的  关于议付的新定义明确了议付是对票据及单据的一种售出行为  规定当开证行确定单证不符时,可以自行决定联系申请人放弃不符点  规定银行收到单据后的处理时间为“合理时间”,不超过收单翌日起的5个工作日  
在合理的时间内提出不符点,即在开证行收到单据次日起算的5 个工作日之内向单据的提示者提出不符点  用任何方式将不符点通知提示者  不符点必须一次性提出  不符点可依据合同提出  
直接规定信用证是不可撤销的  关于议付的新定义明确了议付是对票据及单据的一种售出行为  规定当开证行确定单证不符时,可以自行决定联系申请人放弃不符点  规定银行收到单据后的处理时间为“合理时间”,不超过收单翌日起的5个工作日  
《UCP600》删除了不可撤销的信用证  将开证行、保兑行或指定银行的审单期限由“最多为收单翌日起第5个工作日”改为“最多为收单翌日起第7个工作日”  明确规定开证行发出拒付通知的同时必须立即退单  明确规定对于可转让的信用证,第二受益人提交单据必须经过转让行  
直接规定信用证是不可撤销的  关于议付的新定义明确了议付是对票据及单据的一种售出行为  规定当开证行确定单证不符时,可以自行决定联系申请人放弃不符点  规定银行收到单据后的处理时间为“合理时间”,不超过收单翌日起的5个工作日  
规定开证行、保兑行、指定行在收到单据后的处理时间最多为收单翌日起第5个工作日  明确兑付是对单据及票据的一种买入行为,是对受益人的融资  UCP600删除了UCPS00中关于可撤销信用证的内容  明确银行拒付后,如果开征行收到申请人放弃不符点的通知,则可以释放单据  
收到单据后的5个工作日  收到单据后的7个工作日  收到单据后的8个工作日  收到单据后的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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