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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CP600删除了UCP500中关于可撤销信用证的内容 明确兑付是对单据及票据的一种买入行为,是对受益人的融资 规定开证行、保兑行、指定行在收到单据后的处理时间最多为收单翌日起第5个工作日 明确银行拒付后,如果开证行收到申请人放弃不符点的通知,则可以释放单据
议付是对票据及单据的一种买入行为,是对收益人的融资,即预付或承诺预付 银行拒付后,如果开证行收到申请人放弃不符点的通知,则可以释放单据 第二受益人交单必须经过转让行 单据处理天数最多为收单翌日起第5个工作日
议付行收到受益人交付的单据后拒付,开证行仍有审单付款的责任 议付行付款后有权向开证行寄单索偿 若单证相符,保兑行付款给受益人后有权要求开证行对其进行偿付 保兑行拒绝履行审单付款责任的,受益人可要求开证行审单付款
直接规定信用证是不可撤销的 关于议付的新定义明确了议付是对票据及单据的一种售出行为 规定当开证行确定单证不符时,可以自行决定联系申请人放弃不符点 规定银行收到单据后的处理时间为“合理时间”,不超过收单翌日起的5个工作日
直接规定信用证是不可撤销的 关于议付的新定义明确了议付是对票据及单据的一种售出行为 规定当开证行确定单证不符时,可以自行决定联系申请人放弃不符点 规定银行收到单据后的处理时间为“合理时间”,不超过收单翌日起的5个工作日
2010 年3 月5 日 2010 年3 月6 日 2010 年3 月7 日 2010 年3 月8 日
《UCP600》删除了不可撤销的信用证 将开证行、保兑行或指定银行的审单期限由“最多为收单翌日起第5个工作日”改为“最多为收单翌日起第7个工作日” 明确规定开证行发出拒付通知的同时必须立即退单 明确规定对于可转让的信用证,第二受益人提交单据必须经过转让行
直接规定信用证是不可撤销的 关于议付的新定义明确了议付是对票据及单据的一种售出行为 规定当开证行确定单证不符时,可以自行决定联系申请人放弃不符点 规定银行收到单据后的处理时间为“合理时间”,不超过收单翌日起的5个工作日
规定开证行、保兑行、指定行在收到单据后的处理时间最多为收单翌日起第5个工作日 明确兑付是对单据及票据的一种买入行为,是对受益人的融资 UCP600删除了UCPS00中关于可撤销信用证的内容 明确银行拒付后,如果开征行收到申请人放弃不符点的通知,则可以释放单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