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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UCP600》规定,开证行提出不符点必须遵循的条件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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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人  开证行  付款行  保兑行  
UCP600删除了UCP500中关于可撤销信用证的内容  明确兑付是对单据及票据的一种买入行为,是对受益人的融资  规定开证行、保兑行、指定行在收到单据后的处理时间最多为收单翌日起第5个工作日  明确银行拒付后,如果开证行收到申请人放弃不符点的通知,则可以释放单据  
议付是指对票据及单证的买入行为,是对受益人的融资  开证行、保兑行、指定行处理单据的期限为在收到单据后翌日起7个工作日,避免了 UCP500中关于“合理期限”所引起的争议  开证行拒付后,如果收到申请人放弃不符点的通知,则可以释放单据  第二受益人可以直接交单给开证行,这样节省了交易环节,提高单证转让的效率  
进口人  开证行  议付行  通知行  
开证银行  开证申请人  指定付款行  议付银行  
开证行  开证行指定的银行  开证申请人  开证申请人指定的银行  
在合理的时间内提出不符点,即在开证行收到单据次日起算的5 个工作日之内向单据的提示者提出不符点  用任何方式将不符点通知提示者  不符点必须一次性提出  不符点可依据合同提出  
直接规定信用证是不可撤销的  关于议付的新定义明确了议付是对票据及单据的一种售出行为  规定当开证行确定单证不符时,可以自行决定联系申请人放弃不符点  规定银行收到单据后的处理时间为“合理时间”,不超过收单翌日起的5个工作日  
《UCP600》删除了不可撤销的信用证  将开证行、保兑行或指定银行的审单期限由“最多为收单翌日起第5个工作日”改为“最多为收单翌日起第7个工作日”  明确规定开证行发出拒付通知的同时必须立即退单  明确规定对于可转让的信用证,第二受益人提交单据必须经过转让行  
规定开证行、保兑行、指定行在收到单据后的处理时间最多为收单翌日起第5个工作日  明确兑付是对单据及票据的一种买入行为,是对受益人的融资  UCP600删除了UCPS00中关于可撤销信用证的内容  明确银行拒付后,如果开征行收到申请人放弃不符点的通知,则可以释放单据  
付款行  开证行  开证申请人  受益人  
开证行  开证申请人  指定付款行  议付行  
开证行  受益人  付款行  开证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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