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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的甲公司向上海的乙公司出售一批原材料,双方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没有明确约定,双方未能达成补充协议,根据合同有关条款和交易习惯也不能确定。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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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一审人民法院  北京甲公司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  上海乙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  第二审人民法院  
可以,但需天津法院出具手续  可以,无需天津法院出具手续  不可以,只能由天津法院执行  不可以,要求申请人向天津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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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应在青岛交货、付款  甲公司应当在北京交货  乙公司应当在上海付款  乙公司应当在北京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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