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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就境外所得在来源国纳税时适用税率高于税收协定限定税率所多缴纳的所得税税额 按照我国相关规定,已经免征的境外所得负担的税款 属于境外所得税法律及相关规定适用错误而且企业不应缴纳而错缴的税额 不能按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准确计算实际可抵免的所得税税额 根据中国政府与其他国家(地区)政府签订的税收协定(或安排)的规定不属于对方国家的应税项目,却被对方国家(地区)就其征收的企业所得税
按照税收协定规定不应征收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因少缴或迟缴境外所得税而追加的利息 在与我国签订税收饶让协定的国家享受减税待遇所减征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境外所得税纳税人从境外征税主体得到实际返还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按照境外所得税法律及相关规定属于错缴或错征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按照税收协定规定不应征收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因少缴或迟缴境外所得税而追加的利息、滞纳金或罚款 境外所得税纳税人或者其利害关系人从境外征税主体得到实际返还或补偿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按照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已经免征我国企业所得税的境外所得负担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按照境外所得税法律及相关规定属于错缴或错征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按照税收协定规定不应征收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因少缴或迟缴境外所得税而追加的利息、滞纳金或罚款 境外所得税纳税人或者其利害关系人从境外征税主体得到实际返还或补偿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中国境外税收法律以及相关规定计算而缴纳的税额
按照税收协定规定不应征收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境外税收法律及相关规定计算缴纳的税额 因少缴或迟缴境外所得税而追加的利息 境外所得税纳税人或者其利害关系人从境外征税主体得到实际返还或补偿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按照境外所得税法律及相关规定属于错缴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协调各国企业所得税税制 应对数字经济带来的挑战 提高税收透明度和确定性 开发多边工具促进行动计划实施
目前大多数国际税收采用多边税收协定 目前国际税收协定均为特定国际税收协定 国际税收协定适用于任何国家 国际税收协定是通过政府谈判所签订的一种书面税收协议
因少缴境外所得税而追加的滞纳金和罚款 按照境外法律规定实际缴纳的法人所得税 按照相关税收协定不应征收的境外所得税 境外征税主体实际返还企业的境外所得税
境外所得税纳税人或者其利害关系人从境外征税主体得到实际返还或补偿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按照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已经免征我国企业所得税的境外所得负担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在与我国签订税收饶让协定的国家享受减税待遇所减征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按照境外所得税法律及相关规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款 按照税收协定规定不应征收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就处理的税种不同为标准,可分为所得税的国际税收协定、遗产税和赠予税的国际税收协定 就所涉及的缔约国数量为标准,可分为双边国际税收协定和多边税收协定 就处理问题的广度为标准,可分为综合性的国际税收协定和单项的国际税收协定 无论采用哪种模式,国际税收协定一般均高于国内税法
按照境外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属于错缴或错征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按照税收协定规定不应征收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因少缴或迟缴境外所得税而追加的利息、滞纳金或罚款 按照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已经免征我国企业所得税的境外所得负担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依照中国境外税收法律以及相关规定应当缴纳并已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款
税收协定规定定率饶让抵免的,饶让抵免税额为按核定率计算的应纳境外所得税额超过实际缴纳的境外所得税额的数额 税收协定规定列举一国税收优惠额给予饶让抵免的,饶让抵免税额为按协定国家(地区)税收法律规定税率计算的应纳所得税额超过实际缴纳税额的数额,即实际税收优惠额 境外所得采用我国税法规定的简易办法计算抵免额的,适用饶让抵免 企业取得的境外所得根据来源国税收法律法规不判定为所在国应税所得,而按中国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应税所得的,不属于税收饶让抵免范畴,应全额按中国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无住所个人为对方税收居民个人,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享受境外受雇所得协定待遇的,可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无住所居民个人为对方税收居民个人,其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可享受独立个人劳务或者营业利润协定待遇的,在预扣预缴和汇算清缴时,可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方税收居民个人为高管人员,该个人取得的高管人员报酬按照税收协定董事费条款规定可以在境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应按照有关工资、薪金所得或者劳务报酬所得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非居民个人为对方税收居民个人,其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可享受特许权使用费协定待遇的,可按照税收协定规定的计税所得额和征税比例计算应纳税额 无住所居民个人为对方税收居民个人,其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稿酬所得或劳务报酬所得,一律纳入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按照境外所得税法律及相关规定属于错缴或者错征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按照税收协定规定不应征收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因少缴或者迟缴境外所得税而追加的利息、滞纳金或者罚款 境外所得税纳税人或者其利害关系人从境外征税主体得到实际返还或补偿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目前大多数国际税收采用多边税收协定 目前国际税收协定均为特定国际税收协定 国际税收协定适用于任何国家 国际税收协定是通过政府谈判所签订的一种书面税收协议
《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 《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多边主管当局间协议》 《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 《BEPS公约》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 表) 》 《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 表) 》 《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 表) 》 《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B 表) 》
属于境外所得税法律及相关规定适用错误而且企业不应缴纳而错缴的税额,企业应向境外税务机关申请予以退还,而不应作为境外已交税额向中国申请抵免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国政府与其他国家(地区)政府签订的税收协定(或安排)的规定不属于对方国家的应税项目,却被对方国家(地区)就其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可以在中国申请抵免企业所得税 企业就境外所得在来源国纳税时适用税率高于税收协定限定税率所多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在中国申请抵免企业所得税 对可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额,若是税收协定非适用所得税项目,或来自非协定国家的所得,无法判定是否属于对企业征收的所得税税额的,不应作为境外已交税额向中国申请抵免企业所得税
按照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已经免征我国企业所得税的境外所得负担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按照税收协定规定不应征收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因少缴或迟缴境外所得税而追加的利息、滞纳金或罚款 按照境外所得税法律及相关规定属于错缴或错征的境外所得税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