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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全淹没式干粉灭火系统喷放干粉时不能自动关闭的防护区开口,其总面积不应大于该防护区总内表面积的(  ),且开口不应设在底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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喷放干粉时不能自动关闭的防护区开口,其总面积不应大于该防护区总内表面积的3%,且开口不应设在底面  防护区的围护结构及门窗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0.5h,吊顶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0.25h  当保护对象为可燃液体时,液面至容器口的距离不得小于100mm  组合分配系统保护的防护区与保护对象之和不得超过8个  全淹没灭火系统的干粉喷射时间不应大于60s  
喷放干粉时不能自动关闭的防护区开口,其总面积不应大于该防护区总内表面积的20%,且开口不应设在底面  防护区的维护结构及门、窗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1h  吊顶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0.25h  围护结构及门、窗的允许压力不应小于1300Pa  
干粉灭火系统按照灭火方式可以分为全淹没式干粉灭火系统, 局部应用式干粉灭火系统  全淹没式干粉灭火系统是指将干粉灭火剂释放到整个防护区,通过在防护区空间建立起灭火浓度来实施灭火的系统形式  局部应用式干粉灭火系统是指通过喷嘴间接向火焰或燃烧表面喷射灭火剂实施灭火的系统  局部应用式干粉灭火系统用于保护甲、乙、丙类液体的敞顶罐或槽  全淹没式干粉灭火系统适用于较小的封闭空间、火灾燃烧表面不宜确定且不会复燃的场合  
组合分配系统当防护区与保护对象之和超过5个时,或者在喷放后48h内不能恢复到正常工作状态时,灭火剂应有备用量  采用全淹没灭火系统的防护区,喷放干粉时不能自动关闭的防护区开口,其总面积不应大于该防护区总内表面积的10%,且开口不应设在底面  采用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保护对象周围的空气流动速度不应大于2m/s  组合分配系统保护的防护区与保护对象之和不得超过8个  
喷放干粉时不能自动关闭的防护区开口,其总面积不应大于该防护区总内表面积的15%,且开口不应设在底面  喷放干粉时不能自动关闭的防护区开口,其总面积不应大于该防护区总内表面积的30%,且开口不应设在底面  喷放干粉时不能自动关闭的防护区开口,其总面积不应大于该防护区总内表面积的15%,且开口应设在底面  喷放干粉时不能自动关闭的防护区开口,其总面积不应大于该防护区总内表面积的30%,且开口应设在底面  
喷头的单孔直径为7mm  喷放干粉时不能自动关闭的防护区开口,其总面积为该防护区总内表面积的10%  系统启动时,选择阀和输出容器阀同时打开  全淹没灭火系统的干粉喷射时间为20s  
全淹没灭火系统中,喷放干粉时不能自动关闭的防护区开口,其总面积不应大于该防护区总内表面积的3%,且开口不应设在底面  局部应用灭火系统中,保护对象周围的空气流动速度不应大于2m/s  局部应用灭火系统中,在喷头和保护对象之间,喷头喷射角范围内不应有遮挡物  局部应用灭火系统中,当保护对象为可燃液体时,液面至容器缘口的距离不得小于150mm  
扑救封闭空间内的火灾应采用全淹没灭火系统  全淹没灭火系统的防护区,喷放干粉时不能自动关闭的防护区开口,其总面积不应大于该防护区总内表面积的15%  不能自动关闭的防护区开口,开口应设在底面  防护区的围护结构及门、窗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0.50h,吊顶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0.25h  
防护区的围护结构及门、窗的耐火极限为1h,允许压力为1500Pa  喷放干粉时不能自动关闭的防护区开口不应设在底面  干粉喷射时间为60s  泄压口设置在外墙上,高度大于防护区净高的2/3  
喷放干粉时不能自动关闭的防护区开口,其总面积不应大于该防护区总内表面积的 3%,且开口 不应设在底面  防护区的围护结构及门窗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0.5h,吊顶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 0.25h  当保护对象为可燃液体时,液面至容器口的距离不得小于 150mm  组合分配系统保护的防护区与保护对象之和不得超过 8 个  全淹没灭火系统的干粉喷射时间不应大于 60s  
保护对象周围的空气流动速度不应大于 2m/s  室外或有复燃危险的室内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干粉喷射时间不应小于 60s  当保护对象为可燃液体时, 液面至容器缘口的距离不得小于 150mm  喷放干粉时不能自动关闭的防护区开口, 其总面积不应大于该防护区地面面积的 15%, 且开口不应设在底面  
全淹没灭火系统喷放干粉时不能自动关闭的防护区开口,其总面积不应大于该防护区总内表面积的15%,且开口不应设在墙面上部。  全淹没灭火系统防护区的围护结构及门窗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0.50h,吊顶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0.25h;围护结构及门窗的允许压力不宜小于1200PA.  采用局部应用灭火系统保护对象周围的空气流动速度不应大于2m/s。必要时,应采取挡风措施  采用局部应用灭火系统当保护对象为可燃液体时,液面至容器缘口的距离不得小于150mm。  组合分配系统保护的防护区与保护对象之和不得超过8个。当防护区与保护对象之和超过5个时, 或者在喷放后72h内不能恢复到正常工作状态时,灭火剂应有备用量  
采用全淹没灭火系统的防护区,干粉喷放时不能自动关闭的开口,其总面积不应大于该防护区总外 表面积的15%,且开口不应设在底面  当组合分配系统保护的防护区与保护对象之和为5个时,灭火剂应有备用量  局部应用灭火系统保护对象为可燃液体时,液面至喷头的距离不得小于150mm  可燃气体,易燃、可燃液体和可熔化固体火灾宜采用碳酸氢钠干粉灭火剂  
局部应用灭火系统,保护对象周围的空气流动速度不宜大于 2m/s。必要时,应采取挡风措施。  喷放干粉时不能自动关闭的防护区开口,其总面积不应大于该防护区总内表面积的 15%,且开口不应设在底面  一个防护区或保护对象所用预制灭火装置最多不得超过 4 套,并应同时启动,其动作响应时间差不得大于 2s  全淹没灭火系统的干粉喷射时间不应大于 1min。室内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干粉喷射时间不应小于0.5min  
喷放干粉时不能自动关闭的防护区开口,其总面积不应大于该防护区总内表面积的15%,且开口不应设在底面  防护区的围护结构及门、窗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0.50h,吊顶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0.25h  防护区的围护结构及门、窗的允许压力不宜小于1200Pa  防护区的围护结构及门、窗的允许压力不宜小于1800Pa  防护区的围护结构及门、窗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0.50h,吊顶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0.50h  
喷放干粉时不能自动关闭的防护区开口,其总面积不应大于该防护区总内表面积的15%,且开口不应设在顶面  防护区的围护结构及门、窗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0.25h,吊顶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0.50h  围护结构及门、窗的允许压力不宜小于1200Pa。  局部应用灭火系统保护对象为可燃液体时,液面至容器缘口的距离不得小于15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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