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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于2002年4月1日离家出走、音讯消失,虽经多方努力,但仍然没有找到。根据民法通则及相关规定,王某的配偶欲申请宣告其死亡,最早可从何时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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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 年 1 2 月 3 1 日  2005 年 1 月 3 1 日  2005 年 6 月 1 日  2005 年 3 月 1 日  
王某于2002年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其妻于2006年7月份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  2002年甲被乙殴打致残,甲起诉乙,法院裁定要求乙每个月支付甲生活费500元; 2007年,甲起诉乙,要求乙支付每月生活费800元  2002年甲借乙5000元,2006年乙起诉甲要求乙偿还欠款  甲起诉乙离婚,法院于2006年3月判决不准离婚,2006年6月乙起诉甲要求离婚  
两间归陈某所有,两间是张某的遗产  只有陈某有权继承张某所有的房屋  陈某和小强有权继承张某所有的房屋,杨某无权继承  陈某、杨某和小强均有权继承张某所有的房屋  
张某的妻子最早可以于2002年6月15日向法院提出宣告死亡之诉  张某的子女也可以向法院提出宣告死亡之诉  法院可以判决宣告张某于2002年6月15日死亡,因为在该日张某已下落不明满4年  法院判决宣告之日是张某的死亡之日  
宣告失踪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所以王某的子女若打算宣告王某死亡,必须先向法院申请宣告王某失踪  法院应当宣告王某失踪  法院应当宣告王某死亡  法院宣告王某失踪后,王某的妻子可以自己指定王某财产的代管人  
如果王某于2002年5月离家出走,现下落不明,在这种情形下,法院不能受理该
案,因为被告在起诉时下落不明  
如果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王某已经怀孕3个月,此时法院应当裁定驳回李某的起诉  如果在开庭审理时,王某发现审判长林某是李某的好友,于是提出回避申请,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应当中止诉讼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李某因车祸而突然死亡,此时法院应当终结诉讼  
不予受理  应予受理  裁定驳回起诉  先启动宣告失踪程序,再进行审理  
2002年8月17日  2003年8月18日  2004年8月17日  2004年8月18日  
如果王某于2002年5月离家出走,现下落不明,在这种情形下,法院不能受理该 案,因为被告在起诉时下落不明  如果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王某已经怀孕3个月,此时法院应当裁定驳回李某的起诉  如果在开庭审理时,王某发现审判长林某是李某的好友,于是提出回避申请,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应当中止诉讼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李某因车祸而突然死亡,此时法院应当终结诉讼  
宣告失踪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所以王某的子女若打算宜告王某死亡,必须先向法院申请宣告王某失踪  法院应当宣告王某失踪  法院应当宣告王某死亡  法院宣告王某失踪后,王某的妻子可以自己指定王某财产的代管人  
两间归陈某所有,两间是张某的遗产  只有陈某有权继承张某所有的房屋  陈某和小强有权继承张某所有的房屋,杨某无权继承  陈某、杨某和小强均有权继承张某所有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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