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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合同所有条款均无效 该合同有效,但无法履行 该合同无效,但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该合同的效力待定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运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及对方协商确定的条款 供应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解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依据通常理解予以说明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说明的,应当作出有利于供应格式条款一方的说明
《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同样适用于格式条款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格式条款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该合同有效 该合同效力待定 该合同无效,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也相应无效 该合同无效,但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合同解除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合同解除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合同解除后,已经履行的,当事人必须恢复原状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有利于保证合同双发的公平权利 《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适用于格式合同条款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作出有利于提供各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有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的条款无效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格式条款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的条款无效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加重对方责任的条款无效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有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格式条款无效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提供方有义务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责任的条款 格式条款免除提供者主要责任的无效 格式条款乘人之危,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下订立合同无效 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依然有效 合同无效,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一律收归国家所有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
格式条款合同类似于合同示范文本,应由政府主管部门拟定 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遵循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采用格式条款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的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加重对方责任的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 有《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无效和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
因格式条款的特殊性,《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不能适用于格式合同条款 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遵循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采用格式条款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合同中免除其责任的内容使用独立的黑体字引起对方注意,并向对方作出说明,属于“采取合理的方式” 只要合同中存在违反《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格式条款,该合同就应认定为无效合同 只要合同中存在违反《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格式条款,对方当事人就可以解除合同 只要合同中存在违反《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格式条款,该合同就属于待生效合同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有利于保证合同双方的公平权利 《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适用于格式合同条款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作出有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合同类似于合同示范文本,应由政府主管部门拟定 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遵循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采用格式条款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