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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国际上居住国政府可选择采用免税法、抵免法、税收饶让、扣除法和低税法等方法,减除国际重复征税,其中免税法是普遍采用的方法 抵免限额是对跨国纳税人在外国已纳税款进行抵免的限度,此限额以不超过其外国来源所得按照本国税法规定的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为限 当跨国纳税人的国外经营活动盈亏并存时,实行分国限额法对居住国有利,采用综合限额法对纳税人有利 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5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可予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是指依据国外相关规定应当缴纳并已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款,不包括错缴的、返还的税款
不适用饶让抵免 按照10%计算抵免限额 按照15%计算抵免限额 按照20%计算抵免限额
按照12.5%计算抵免 按照%的法定税率计算抵免 按照10%预提税率计算抵免 不适用饶让抵免
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单方面规定饶让抵免 我国与有关国家签订的国际税收协定有税收饶让抵免安排 境外所得采用简易办法计算抵免额的,不适用饶让抵免 税收饶让在国际税收关系中可与免税法配合发挥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作用
税收协定规定定率饶让抵免的,饶让抵免税额为按核定率计算的应纳境外所得税额超过实际缴纳的境外所得税额的数额 税收协定规定列举一国税收优惠额给予饶让抵免的,饶让抵免税额为按协定国家(地区)税收法律规定税率计算的应纳所得税额超过实际缴纳税额的数额,即实际税收优惠额 境外所得采用我国税法规定的简易办法计算抵免额的,适用饶让抵免 企业取得的境外所得根据来源国税收法律法规不判定为所在国应税所得,而按中国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应税所得的,不属于税收饶让抵免范畴,应全额按中国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税收协定规定定率饶让抵免的,饶让抵免税额为按该定率计算的应纳境外所得税额 税收协定规定列举一国税收优惠额给予饶让抵免的,饶让抵免税额为按协定国家(地区)税收法律规定税率计算的应纳所得税额超过实际缴纳税额的数额,即实际税收优惠额 境外所得采用简易办法计算抵免额的,适用饶让抵免法 企业取得的境外所得根据来源国税收法律法规不判定为所在国应税所得,而按中国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应税所得的,适用饶让抵免法
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当年的次年起连续5个年度内抵免 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已经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在抵免限额内抵免 居民企业以间接持股方式持有外国企业10%以上股份,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 抵免企业所得税税额时,应当提供中国境外税务机关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有关纳税凭证 抵免限额是指来源于境外的所得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境外所得采用简易办法计算抵免限额的 企业取得的境外所得根据来源国税收法律法规不判定为所在国应税所得,而按中国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应税所得的 居民企业从与我国政府订立税收协定(或安排)的国家(地区)取得的所得,按照该国(地区)税收法律享受了免税或减税待遇,且该免税或减税的数额按照税收协定规定应视同已缴税额在中国的应纳税额中抵免的 属于境外所得税法律及相关规定适用错误而且企业不应缴纳而错缴的税额
按照15%计算抵免 按照25%的法定税率计算抵免 按照10%预提税率计算抵免 不适用饶让抵免
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我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抵补 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在抵免限额内抵免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 抵免限额应该分国分项进行计算
不可抵免 对中国居民的新加坡所得汇总中国国内所得按中国税法规定税率计算在中国的应纳税额,并对在新加坡已交税款不超过按中国国内税率计算的税额予以抵免。 对中国居民的新加坡所得按新加坡税法规定税率计算确定在中国的应纳税额,对在新加坡已交税款不超过按中国国内税率计算的税额予以抵免。 对中国居民的新加坡所得汇总中国国内所得按中国税法规定税率计算在中国的应纳税额,并对在新加坡已交税款予以全额抵免。
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单方面规定饶让抵免 我国与有关国家签订的国际税收协定有税收饶让抵免安排 境外所得采用简易办法计算抵免额的,适用饶让抵免 税收饶让在国际税收关系中可与免税法配合发挥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作用
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单方面规定饶让抵免 我国与有关国家签订的国际税收协定有税收饶让抵免安排 境外所得采用简易办法计算抵免额的,不适用饶让抵免 税收饶让在国际税收关系中可与免税法配合发挥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作用
境外所得采用简易办法计算抵免额的 企业取得的境外所得根据来源国税收法律法规不判定为所在国应税所得,而按中国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应税所得的。 企业取得的境外所得根据来源国税收法律法规判定为所在国应税所得 境外所得采用“分国(地区)不分项”计算抵免额 境外所得采用“不分国(地区)不分项”计算抵免额
按照12.5%计算抵免 按照25%的法定税率计算抵免 按照10%预提税率计算抵免 不适用饶让抵免
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从当年的次年起连续5个年度内抵免 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已经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小于抵免限定时,可从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 居民企业以间接持股方式持有外国企业10%以上股份,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 抵免企业所得税税额时,应当提供中国境外税务机关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有关纳税凭证 抵免限额是指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我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