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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气管可与热力管道同仓敷设 热力管道可与电力电缆同仓敷设 110kv及以上电力电缆不应与通信电缆同侧布置 给水管道进出综合管廊时,阀门应在管廊内布设
综合管廊含电力电缆的舱室顶部采用感烟火灾探测器 干线综合管廊中容纳电力电缆的舱室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天然气管道舱内紧急切断浓度设定值为天然气爆炸下限值的20% 天然气管道舱内报警浓度设定值为天然气爆炸下限值的25% 天然气探测器直接接入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
城市成片开发区域的新建道路可以根据功能需求同步建设地下综合管廊 老城区结合旧城更新因地制宜地安排地下综合管廊建设 沿交通流量较大的公路应同步建设地下综合管廊 城市道路与铁路交叉处应优先建设地下综合管廊 现有城市架空线入地工程可建设缆线型综合管廊
城市综合管廊正常通风换气次数不应小于2次/h,事故通风换气次数不应小于6次/h 天然气管道舱正常通风换气次数不应小于6次/h,事故通风换气次数不应小于12次/h 舱室内天然气浓度大于其爆炸下限浓度值的20%时只应启动事故段分区事故通风设备 综合管廊内应设置事故后机械排烟设施
干线综合管廊 缆线管廊 分支综合管廊 支线综合管廊 节点综合管廊
该舱室每隔100m设有3.00h的防火隔墙,隔墙上设甲级防火门 该舱室的排风口与通信线缆的人员出入口距离为8m 该舱室逃生口间距均为200m 天然气调压装置和管道分段阀均设置在综合管廊外部
城市成片开发区域的新建道路可以根据功能需求同步建设地下综合管廊 老城区结合旧城更新因地制宜安排地下综合管廊建设 沿交通流量较大的公路应同步建设地下综合管廊 城市道路与铁路交叉处应优先建设地下综合管廊 现有城市架空线入地工程可建设缆线型综合管廊
电力综合管廊 干线综合管廊 缆线综合管廊(电缆沟) 信息综合管廊 支线综合管廊
地下综合管廊避免了城市道路出现“拉链式修补”的弊端 管廊内设置溢水沟,坑壁采用的钢筋混泥土是复合材料 管廊工程内各类管线均以耐腐蚀的纯铁制成 建造管廊时对废旧金属进行回收可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交通流量大或地下管线密集的城市道路 高强度集中开发区域,重要的公共空间 道路长度难以满足直埋或架空敷设多种管线的路段 道路与铁路或河流交叉处或管线复杂的道路交叉口
综合管廊的每个舱室应设置人员出入口、逃生口不应少于2个 敷设电力电缆、天然气管道的舱室,逃生口间距不宜大于100m 敷设热力管道及其他管道的舱室,逃生口间距不应大于400m 当热力管道采用蒸汽介质时,逃生口间距不应大于200m 逃生口尺寸不应小于1.0m×1.0m
支线综合管廊不宜设置在人行道的下面 干线综合管廊宜设置在机动车道的下面 支线综合管廊宜设置在机动车道的下面 支线综合管廊不宜设置在非机动车道的下面
综合管廊的消防设备.应急照明设备应按二级负荷供电 管廊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置在距地坪高度1.0m以下,间距不应大于20m 综合管廊应以防火分区作为配电单元 管廊内疏散应急照明照度不应低于10.0lx,应急电源持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30min
管廊内设置的灭火器材,设置间距不应大于60m 干线综合管廊中容纳电力电缆的舱室支线综合管廊中容纳6根及以上电力电缆的舱室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天然气报警浓度设定值(上限值)不应大于其爆炸下限值(体积分数)的25% 管廊内正常通风换气次数≥3次/h,事故通风换气次数≥6次/h 综合管廊的消防设备、监控与报警设备、应急照明设备应按二级负荷供电
综合管廊不具备抗浮条件时,施工期间严禁停止降排水 沟槽的支撑应遵循“开槽支撑、先撑后挖、分层开挖、严禁超挖”的原则 降水排水施工终止抽水后,应统一用砂、石填实 在管廊顶部1000mm范围内,禁止大型压路机直接在管廊顶板上部施工
综合管廊不具备抗浮条件时,施工期间严禁停止降排水 沟槽的支撑应遵循“开槽支撑、先撑后挖、分层开挖、严禁超挖”的原则 降水排水施工终止抽水后,应统一用砂、石填实 禁止大型压路机直接在管廊顶板上部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