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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甲公司职工李某提起的破产申请? 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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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应当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后,决定继续或者停止甲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营业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李某对甲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与刘某还未履行完毕的一笔生意决定解除合同  李某经人民法院许可,聘用王某为必要的工作人员。管理人的报酬由人民法院与债权人会议商定  在履行管理人的职务过程中,李某因为身体原因向债权人会议辞去职务  
申请人提出破产清算申请后,不得撤回申请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债务人的破产申请之日起10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说明理由  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甲公司可以自行向人民法院提出进行重整的申请  乙公司应该在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甲公司破产的申请后才能提出对甲公司重整的申请  乙公司申请对甲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人民法院受理破产后宣告破产前,甲公司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乙公司申请对甲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人民法院受理破产后宣告破产前,王某作为拥有甲公司15%出资额的股东,可以申请重整  
人民法院应当在7日内指定管理人  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破产申请受理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破产申请受理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一律终止  破产申请受理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将裁定自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将裁定自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通知债务人  债务人对债权人提出的破产申请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7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甲电子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与李某还未履行完毕的一笔生意认为可以继续履行,要通知李某;认为应当解除的,可不予理睬  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甲电子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两台汽车因为其与刘某的诉讼被法院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解除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甲电子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与刘某的诉讼应当中止;在破产程序开始后,该诉讼继续进行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甲电子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甲公司和出资额占其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李某,都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甲公司重整  在重整期间,经李某申请,人民法院批准,甲公司可以在吴某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在此期间,甲公司或者吴某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  在重整期间,经甲公司申请并且经人民法院批准,在吴某的监督下,甲公司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行使吴某作为管理人的职权  
该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该财产保全措施应当解除  人民法院应于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同时指定破产管理人  该债权人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追债诉讼  
A公司可以自行向人民法院提出进行重整的申请  B公司应该在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A公司破产的申请后才能提出对A公司重整的申请  B公司申请对A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人民法院受理破产后宣告破产前,A公司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B公司申请对A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人民法院受理破产后宣告破产前,王某作为拥有A公司15%出资额的股东,可以申请重整  
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乙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乙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乙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管理人员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乙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对债权人甲丙二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李某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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