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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支取,需由相关业主或物业服务企业向当地房产主管部门提交申请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支取,需凭当地房产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的《XX县(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备案)表》办理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支取,需凭当地房产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的《XX县(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支取明细表》及其电子版办理 客户可到各县(区)联社的任意网点办理批量转账支取
专项维修资金属于物业管理公司所有 专项维修资金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 专项维修资金不计征营业税 专项维修资金应在银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服务企业决定使用 商品住宅的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交存 出售公有住房的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和售房单位共同交存
由业主在初始购置物业时按购买价格的一定比例缴纳 该专项维修资金属物业管理公司所有 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租更新、改造 由城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统一管理 由小区物业管理处负责管理
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属于开发商所有 专项维修基金属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所有 专项维修基金大都由物业管理企业代管 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专项维修资金是指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的费用 专项维修资金不含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费 专项维修资金应计入物业管理服务支出或成本 经营性物业中,专项维修资金是从业主逐期获取的租金或经营收入中提取的。
专项维修资金应当在银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保证专项维修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当维修资金闲置时,可以挪作他用 在业主大会成立前,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由售房单位委托的管理单位提出使用计划,经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划拨 专项维修资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服务企业决定使用 商品住宅的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交存 出售公有住房的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和售房单位共同交存
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有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后的账目管理单位,由业主大会决定 业主大会成立前,商品住宅业主.非住宅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代管 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物业服务企业所有 业主大会应当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
该资金使用者需经业主管理委员会同意并到当地房产主管部门办理维修基金支用审核手续 该资金使用者可凭审核结果到任意银行网点支取维修资金 房屋转让时,账户里的余额资金也随之转移给房屋的新的产权所有人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可用于从事委托理财业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存储利息应当转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滚存使用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可用于购买一级市场国债
业主大会维修资金账户只能使用主动贷记的结算方式,不得支取现金。 业主大会或业委会许可物业服务企业,从维修资金中暂借物业日常维修和更新费用的备用金。 业主大会或业委会许可物业管理企业,从维修资金中支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住宅维修或专项维修、更新预付款。 使用维修资金时仅需向开户行提交加盖业主大会财务章、业委会主副任签章的支付凭证。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服务企业决定使用 商品住宅的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交存 出售公有住房的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和售房单位共同交存
专项维修资金是指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的费用 专项维修资金不含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费 专项维修资金应计入物业管理服务支出或成本 经营性物业中,专项维修资金是从业主逐期获取的租金或经营收入中提取的。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用于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及更新、改造 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前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方便但可缓慢 半公开 受益人和负担人不一致 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挪作他用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非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保修期满前的维修,更新,改造的资金 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 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出售的公有住房,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服务企业决定使用 商品住宅的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交存 出售公有住房的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和售房单位共同交存
开立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按照售房单位设账,按幢设分账 商品住宅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委托的当地商业银行开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代管 开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以幢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开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提出使用建议;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业主委员会提出使用建议 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审核同意后,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 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列支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1/2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1/2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使用建议